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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0號法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為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存續期沒有限制,其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旨在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發展政策的目標,對有助於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研實力、創新能力及競爭力的各類項目提供資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1號行政法規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受本行政法規及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章程規範;屬本行政法規及有關章程未有規定的情況,受適用法例規範。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擁有本身財產,並享有財政自治權。
二、自治實體的制度適用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財政管理。
三、“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財產,由履行其職責時所收到或取得的一切資產、權利及債務構成。
四、“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資源來自: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撥款;
(二)本地或外地的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的津貼、撥款、捐贈、遺產、遺贈或贈與;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賺得的收益;
(四)以無償、有償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動產或不動產;
(五)為貫徹本身宗旨而批出的資助所償還的款項;
(六)根據法律、合同或其他方式獲分配的其他資源。
免除“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繳付任何有關其簽署的合同或所參與的行為的一切行政費用或手續費。
一、私人勞動關係的制度,適用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合同聘用的人員。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可按適用法律規定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職務。
三、“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人員,不得享有高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享有的報酬及福利。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設有下列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
(三)監事會。
二、上款所指機關的組成、職權及運作,受《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規範。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受經濟財政司司長監督。*
二、除法律或《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外,經濟財政司司長在行使監督權時,尚有權:*
(一)批閱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帳目;*
(二)核准本身預算、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的修改;*
(三)在獲授權範圍內許可金額超過行政委員會具職權批准的開支、資助及獎勵;*
(四)確認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簽署的協議及議定書;
(五)審查“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是否有職權資助某一項目所存有的疑問,並對有關問題作出決定;
(六)命令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運作進行專案調查或全面調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1號行政法規
一、信託委員會,經其三分之二成員投票贊成,可建議修改《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以及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進行組織變更或撤銷該基金。
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撤銷時,其財產平均歸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基金會”所有。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財產包括一筆$200,000,000.00(澳門幣貳億元)的啟動資金,該款項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澳門基金會”平均分擔。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六十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為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受本章程規範;屬章程未有規定的情況,受適用法例規範。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旨在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發展政策的目標,對有助於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研實力、創新能力及競爭力的各類項目提供資助。*
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為達至本身宗旨,特別資助下列項目:
(一)有助普及和深化科技知識的項目;
(二)有助企業提高生產力和加強競爭力的項目;
(三)有助產業發展的研發、推廣、創新項目;*
(四)有助推動研發成果轉化的科研項目;*
(五)有助推動對外科技合作的項目;*
(六)推動對社會經濟發展屬優先的科技轉移的項目;*
(七)專利申請。*
三、“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獎勵的相關工作,並可應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知名科學技術獎勵頒發機構的邀請,推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研機構和人員申報有關獎勵。*
四、“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對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研平台提供資助。*
五、“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主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活動;“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可與所進行的活動符合基金宗旨的本地或外地的、性質類同的實體交流和合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1號行政法規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財產由履行其職責時所收到或取得的一切資產、權利及債務構成。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資源來自: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撥款;
(二)本地或外地的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的津貼、撥款、捐贈、遺產、遺贈或贈與;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賺得的收益;
(四)以無償、有償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動產或不動產;
(五)為貫徹本身宗旨而批出的資助所償還的款項;
(六)根據法律、合同或其他方式獲分配的其他資源。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享有財政自治權。
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為達至本身宗旨,可依法:
(一)以任何方式取得或轉讓動產或不動產,或以任何方式對動產或不動產設定負擔,包括財務出資;
(二)接受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但有關條件或負擔須符合“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本身的宗旨;
(三)協商、訂立借貸合同以及提供、接受擔保,以達至本身的宗旨;
(四)利用本身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具合理回報的投資;
(五)為正確管理本身財產並使之發揮最大效益,作出一切所需的行為。
三、“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應優先將款項存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理銀行,但不影響作出穩健及具回報的投資。
四、“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撤銷時,其財產平均歸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基金會”所有。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設有下列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
(三)監事會。
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按實際需要,可設立具技術輔助性質的附屬單位;附屬單位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經行政委員會建議,由信託委員會通過的內部規章規範。
一、信託委員會由七名至十一名成員組成。
二、信託委員會主席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擔任,其餘成員須為在科技及創新領域被公認具卓越成就、聲望和能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三、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任;因成員本身放棄委任或在無合理解釋下連續三次或間斷六次缺席會議,其任期即被終止。
四、擔任信託委員會成員職務不獲發報酬,但可獲發出席費及公幹津貼,金額由信託委員會主席釐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1號行政法規
一、信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保“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宗旨得以貫徹,以及訂定在運作、投資政策及達至基金宗旨等方面的總方針;
(二)通過信託委員會內部規章;
(三)審議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帳目的建議,並呈交監督實體批閱;*
(四)審議本身預算、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修改的建議,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五)向行政長官建議修改《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以及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進行組織變更或撤銷該基金;
(六)委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核數師或核數公司審核“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年度財政狀況;
(七)接收行政委員會每三個月提交的活動報告及相關資料,並對其運作及活動發出指引;
(八)許可接受遺贈、遺產、捐贈或贈與;
(九)許可取得不動產、轉讓屬“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財產的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十)審議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批給,並呈交監督實體在獲授權範圍內許可;*
(十一)通過項目顧問名單及項目顧問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十二)通過技術輔助附屬單位的設立及該等單位的內部規章;*
(十三)對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向其提出的一切事宜發表意見。*
二、上款(五)項所規定事項的決議,須得到信託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投票贊成,方獲通過。
三、信託委員會可將第一款(六)項及(七)項規定的職權授予信託委員會主席。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1號行政法規
一、信託委員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三次。
二、特別會議可由信託委員會主席主動召集,又或應委員會至少三分之一成員或行政委員會要求,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召集。
三、信託委員會會議在至少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得舉行;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明文規定外,信託委員會決議的通過,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贊成票;如票數相同,則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四、信託委員會主席可要求行政委員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外的人士列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但彼等無投票權。
一、行政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任主席。*
二、行政委員會主席及成員,須為能保證實現“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宗旨所需的、被公認享有聲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三、行政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四、行政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其他機關的成員。*
五、行政委員會成員按行政長官的委任批示,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職務。*
六、全職擔任職務的行政委員會成員須遵守專職制度,但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行政長官明確許可者除外。*
七、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其他全職擔任職務且屬公務人員的成員,得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
八、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其他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職務的成員,其報酬及福利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由行政長官於委任批示訂定。*
九、行政委員會成員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1號行政法規
一、行政委員會的職權是管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特別有職權:
(一)訂定“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內部組織和通過有關運作規定,尤其關於人員及其報酬的規定;
(二)向信託委員會建議設立技術輔助的附屬單位和通過該等單位的內部規章;
(三)作出管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財產所需或適當的一切管理行為和許可基金運作所需的開支;
(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批給;*
(五)與所進行的活動符合“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宗旨的本地或外地的、性質類同的實體訂立合作及交流協議;
(六)取得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以任何方式對該等權利、動產或不動產設定負擔;如屬不動產的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的情況,須事先獲信託委員會許可;
(七)編製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以及年度帳目的建議,並提交信託委員會審議;*
(八)編製工作及財務報告,並提交信託委員會審議;*
(九)每三個月編製一份活動報告呈交信託委員會;
(十)根據第五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經信託委員會許可,協商和訂立借貸合同,以及提供擔保;
(十一)按照信託委員會的指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投資,使“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資產增值,並使其發揮最大效益;
(十二)設立和管理會計監管制度,並保證有關會計帳目能適時、準確、全面地反映“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財產及財政狀況;
(十三)委託受任人或受權人,並向其授予必需的權力;
(十四)在法庭內外代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經信託委員會許可,提出訴訟、和解、撤回訴訟、捨棄請求或接受仲裁;
(十五)向信託委員會建議修改本章程。
二、日常管理行為屬行政委員會主席的職權,主席可將該職權授予任一成員。
三、行政委員會可將第一款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職權授予其任何成員,但須在會議紀錄內訂定行使該授權的限制及條件,尤其關於是否可將權力轉授的情況。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1號行政法規
一、行政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特別會議由主席主動召集,或由主席應任一成員要求而召集。
二、行政委員會決議的通過,取決於多數成員的贊成票,而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有關文件須由行政委員會主席聯同一名成員簽署,或由兩名成員,其中一名為經主席授權的成員簽署,“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方承擔責任。
一、監事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任主席。*
二、監事會主席及成員須為有能力履行監事會職能、被公認享有聲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其中一名成員須為財政局代表。*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四、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其他機關的成員。*
五、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特別會議由主席主動召集,或由主席應任一成員要求而召集。
六、監事會決議的通過,取決於多數成員的贊成票,而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由行政長官於委任批示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1號行政法規
一、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營業年度帳目,查閱和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公司對“科學技術發展基 金”財政狀況所作的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二)每三個月查核“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財務狀況,以確保財務狀況運作正常;
(三)要求行政委員會提供監事會為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協助;
(四)向信託委員會建議修改本章程;
(五)應信託委員會要求,履行其他監察職責。
二、監事會為履行上款所指職權,有權查閱和取得“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任何文件;監事會各成員有保密義務,並對違反保密義務所造成的損害負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1號行政法規
一、行政委員會經獲其多數成員的贊成票,有權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批給。
二、屬資助金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情況,須經行政委員會建議及由信託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監督實體在獲授權範圍內許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1號行政法規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可同時組成多個屬諮詢性質的項目顧問委員會,分別對不同專業性質及技術領域的申請項目提供意見。
二、各項目顧問委員會的成員,由行政委員會根據審議項目的專業性質及技術領域,從信託委員會已通過的、不多於二十五名的項目顧問名單中邀請相關專業領域的五至七名的項目顧問出任。
三、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任一機關的成員,但可同時出任多個項目顧問委員會的成員。
四、主管機關在對申請項目作出審批前,須事先考慮項目顧問委員會的意見。
五、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要求,“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亦可透過項目顧問委員會就其他的科技項目提供意見。
六、項目顧問委員會的運作,受信託委員會通過的內部規章規範。
七、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的報酬,由信託委員會主席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1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8/202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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