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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及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315,359.18(澳門幣肆佰叁拾壹萬伍仟叁佰伍拾玖元壹角捌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審計署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結餘 $ 4,315,359.18
 

經常性開支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 雜項  
05-04-00-00-10 備用撥款 $ 4,315,359.18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 蔡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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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679,510.25(澳門幣捌佰陸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圓貳角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8,679,510.25
 

經常開支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 雜項  
05-04-00-01 備用金撥款 $ 8,679,510.25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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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08,310.78(澳門幣貳拾萬捌仟叁佰壹拾元柒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五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 以往各年度帳目之結餘  $ 208,310.78
 

經常開支

 
05-04-00-00 雜項  
05-04-00-01 備用金撥款  $ 208,310.78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少澤——秘書:歐萬龍——司庫:楊春麗——委員:馬央,賈利安——批閱——代表財政局之委員:劉玉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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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進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租賃「獲多利大廈」六樓和七樓A至X座,共四十八個單位給衛生局,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進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訂立租賃「獲多利大廈」六樓和七樓A至X座,共四十八個單位的合同,總金額為$8,428,224.00(澳門幣捌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2,107,056.00
2005年 $ 4,214,112.00
2006年 $ 2,107,056.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4.00.01——設施之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