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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向新建華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租賃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152-246號新建華商業中心的獨立單位BR/C、CR/C、DR/C、B1、C1、D1、E1、B2、C2、D2、E2、B3、C3、D3及E3,以及用作停車場的獨立單位JR/C當中的二十七個停車位,停車位的編號分別為40、41、45至51、55至63、以及67至75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建華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租用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152-246號新建華商業中心的獨立單位BR/C、CR/C、DR/C、B1、C1、D1、E1、B2、C2、D2、E2、B3、C3、D3及E3,以及用作停車場的獨立單位JR/C當中的二十七個停車位,停車位的編號分別為40、41、45至51、55至63、以及67至75的租賃合同,金額為$ 2,600,0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2,400,000.00 |
2005年 | $ 200,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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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向José Lei租賃澳門嚤囉園路11至21號昌龍工業大廈“AR/C”及“BR/C”獨立單位予財政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José Lei訂立租用澳門嚤囉園路11至21號昌龍工業大廈“AR/C”及“BR/C”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 $1,872,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792,000.00 |
2005年 | $ 864,000.00 |
2006年 | $ 216,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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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2,955,348.95(澳門幣陸仟貳佰玖拾伍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圓玖角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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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62,955,348.95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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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1 | 備用金撥款 | $ 62,955,348.95 |
行政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會議通過——主席:張永春——委員:甄倩敏——委員:李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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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嘉模護養院及黑沙環衛生中心工程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嘉模護養院及黑沙環衛生中心工程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11,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1,062,000.00 |
2005年 |
$ 649,000.00 |
二、二零零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9、次項目4.030.023.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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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37,477.31 (澳門幣壹佰貳拾叁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叁角壹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編號 | 項目 | 金額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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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 | 歷年賬目之結餘(最初預計結餘之增加) | $ 1,237,477.31 |
其他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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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00-00-14 | 備用金撥款 | $ 1,237,477.31 |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行政管理委員會:蘇朝暉,朱國宏,袁凱清,黃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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