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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附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4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4號准照第8.2點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毛收益百分之三的年度稅。”

應改為:“…毛收益百分之一點五的年度稅。”。

二零零四年四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