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獲許可將澳門國際機場旅客離境大樓閣樓樓層禁區兩處指定地方(面積分別為二百平方米及一百六十平方米)供旅遊局作為推廣及發展旅遊活動之用,而有關期限跨越一財政年度,故需要確保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有關使用澳門國際機場旅客離境大樓閣樓樓層禁區面積分別為二百平方米及一百六十平方米兩處指定地方之合同,總金額為$10,886,400.00(澳門幣壹仟零捌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整),並分階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 4,536,000.00 |
2005年 | $ 3,628,800.00 |
2006年 | $ 2,721,600.00 |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02-03-04-00經濟分類中“資產租賃”之項目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之旅遊基金本身預算之相關項目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得轉移到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