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04號行政法規

修改規範體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成

一、......

二、......

(一)......

(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三)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或其代表;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其代表;

(五)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六)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七)十名由被認可之體育總會指定之體育領導人員,其任期為兩年;

(八)不多於十名由行政長官委任之在體育領域享有聲譽之人士,其任期為兩年。

三、 ......

四、第二款(七)項所指體育領導人員之委任程序由體育發展局確保。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