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一)......
(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三)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或其代表;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其代表;
(五)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六)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七)十名由被認可之體育總會指定之體育領導人員,其任期為兩年;
(八)不多於十名由行政長官委任之在體育領域享有聲譽之人士,其任期為兩年。
三、 ......
四、第二款(七)項所指體育領導人員之委任程序由體育發展局確保。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