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2/2004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4/2004

刊登日期:

2004.4.5

版數:

574

  • 修改規範體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相關法規 :
  • 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 規範體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廢止二月七日第10/94/M號法令及四月十二日第15/99/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04號行政法規

    修改規範體育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0/2001號行政法規

    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成

    一、......

    二、......

    (一)......

    (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三)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或其代表;

    (四)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其代表;

    (五)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六)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七)十名由被認可之體育總會指定之體育領導人員,其任期為兩年;

    (八)不多於十名由行政長官委任之在體育領域享有聲譽之人士,其任期為兩年。

    三、 ......

    四、第二款(七)項所指體育領導人員之委任程序由體育發展局確保。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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