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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的私人衛生單位《准照》及《執照》式樣,該等《准照》及《執照》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 《准照》以墨綠色印刷,底色為淺綠色,採用A3格式。

三、 《執照》以墨綠色印刷,底色為淺綠色,採用A4格式。

四、 《准照》及《執照》由衛生局局長簽署,並蓋有衛生局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五、本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准照格式

執照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