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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郵政儲金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益之金額為$43,033,100.00(澳門幣肆仟佰零叁萬叁仟壹佰元整 ),成本之金額為$27,833,100.00 (澳門幣貳仟柒佰捌拾叁萬叁仟壹佰元整),預計盈餘為$15,200,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貳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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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政 儲 金 局

二零零四年營運預算

澳門幣

* 郵政儲金局沒有本身之員工維持經營運作,所需之人員均由郵政局提供。有關成本計算見賬目73號 -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於澳門——行政委員會:羅庇士 ——劉惠明 ——陳念慈 ——楊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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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63,600,000.00(澳門幣陸仟叁佰陸拾萬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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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務局二零零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梁禮亨——莊綺雯(財政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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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益之金額為$47,724,000.00(澳門幣肆仟柒佰柒拾貳萬肆仟元整 ),成本之金額為$23,186,000.00 (澳門幣貳仟佰壹拾捌萬陸仟元整),預計結餘為$24,538,000.00(澳門幣貳仟肆佰伍拾叁萬捌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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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貸款優惠基金

二零零四年營運預算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行政委員會:羅庇士,劉惠明,陳念慈,楊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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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郵政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益及費用之金額均為$163,704,000.00(澳門幣壹億陸仟叁佰柒拾萬零肆仟元整),投資預算金額為$149,495,000.00(澳門幣壹億肆仟玖佰肆拾玖萬伍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損益預算

二零零四年投資預算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行政委員會:羅庇士,劉惠明,趙鎮昌,陳念慈,梁祝艷,艾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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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4,067,500.00(澳門幣壹仟肆佰零陸萬柒仟伍佰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2004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開支預算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朱偉幹,委員:薛振強,姍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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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3,815,100.00(澳門幣叁佰捌拾壹萬伍仟壹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四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日——主席: 消防總監 馬耀榮——副主席:副消防總監 化先達——第一秘書:副總區長 李盤志——第二秘書:一等區長 陳健武 ——委員:財政局代表 何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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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政府船塢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36,700,000.00(澳門幣叁仟陸佰柒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三 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政府船塢二零零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開支預算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政府船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蔣祺 ,委員:黃錦輝 ,冼桓球,白海倫 ,黃振方

政府船塢之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職系 職級及職程 職缺
領導及主管 -

-

廠長 1
處長 3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3
技術員 8 技術員 3
政府船塢主管人員 - 政府船塢主管人員 6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4
行政文員 5 行政文員 8
政府船塢工人 3 政府船塢工人 2(a)
   

總數

30

備註:(a)職位於出缺時予以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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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經濟局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經濟局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8毫米x62毫米,左上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式樣

正面 背面
尺寸:88毫米 x 62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