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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經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附件一及附件三,分別由本行政法規附件一及附件二替代。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群體成員人數 |
可選擇之房屋類型 |
1至2人 | T0I, T1, T0II, T2, |
3至4人 | T0I, T1, T0II, T2, T0III, T3 |
5人或以上 | T0II, T2, T0III, T3, T0IV, T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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