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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20/2003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何東中葡小學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預備班部的運作,其命名為“何東中葡小學幼兒部”。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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