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因刊登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九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內有不確之處,為有關效力,現聲明如下:
原文為:“04-04-02-00 對國際組織之損款”
更正為:“04-04-02-00 對國際組織之捐款”。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