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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中文文本第十一條第三款原文為:“禽鳥飼養場,不論其經營種類(每平方米或不足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應改為:“禽鳥飼養場,不論其經營種類(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中文文本第十八條第五款原文為 :“如更改原有圍欄專為殘障人士提供通過,則可豁免上數款所指費用”,
應改為 :“如更改原有圍欄專為殘障人士提供通道,則可豁免上數款所指費用”;
中文文本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原文為:“濁度福爾瑪法”,
應改為:“濁度福爾瑪肼法 ”;
中文文本第一百零三條第二十七款原文為:“鉻(mg/L Cr(VI))——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1,5二苯碳峯二 栾分光光度法”;
應改為:“鉻(mg/L Cr(VI))——吸收分光光度測定法——1,5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葡文文本第七十四條第五款(二)項原文為:“Cada stick de mini-golge por hora”,
應改為:“Cada stick de mini-golfe por hora”;
葡文文本第一百零三條第七款及第十六款原文分別為:“Nitratos”及“Fósfor Total — Pelo método do cloreto estanoso”,
應分別改為:“Nitritos”及“Fósforo Total — Pelo método do cloreto estanoso”。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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