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該收費表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
一、如無特別規定,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的應付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發出年度准照的應付金額,以發出准照日的月份至該曆年年終的完整月數按比例計算;
(二)年度准照每次續期的應付金額,為年度准照費用的全數,但收費表內另定准照續期金額者除外。
二、准照的續期申請應於一月至二月期間遞交,但法律另定期限者除外。*,**
三、如無特別制度,不在上款所定期限內將年度准照續期,導致須終止獲准進行的活動,但利害關係人在九十日內補正有關情況者除外。*
四、在上款規定的補正期間申請年度准照續期,除須繳付續期費外,尚須繳付按以下規定計算的附加費: *,***
(一)在第二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申請:有關准照續期費的百分之三十;*,***
(二)在第二款所定期間屆滿後的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內申請:有關准照續期費的百分之六十;*,***
(三)在第二款所定期間屆滿後的第六十一日至第九十日內申請:有關准照續期費的百分之一百。*,***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訂定下列物品的收費:
(一)由民政總署負責管理的售賣亭、紀念品出售站、咖啡座及其他地點或活動中出售但未載於收費表的產品;
(二)書冊、海報、目錄、明信片、電子書籍及其他同類物品。
二、收費表第三章所定費用,不適用於在格蘭披治大賽車跑道範圍裝設的廣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具職權訂定收費表內的非定額收費。
* 附加 - 請查閱: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宣傳各類康樂活動及促進居民和睦共融,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就該署舉辦、贊助或與其他實體合辦的收費表第五章所指活動,豁免部分或全部的相關費用及價金。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收費表第五條第一款所定費用,於新漁獲批發市場開始運作後方適用。
二、如屬氹仔及路環,收費表第九條所定費用按以下規定分階段適用:
(一)二零零四年:費用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二零零五年: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三)二零零六年: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
(四)由二零零七年起:費用的百分之一百。
三、收費表第九十六條所定費用,按以下規定分階段適用:
(一)二零零四年: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二)由二零零五年起:費用的百分之一百。
二零零四年的年度准照續期申請書遞交期限,由民政總署訂定。
廢止:
(一)五月三日第240/19/CMI/91號決議通過的《費用及手續費表》及有關修改;
(二)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內關於《市政廳准照收費、費用和價目表》的市政條例;
(三)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內的第1/98/CMI號市政條例;
(四)第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其他市政條例、市政規章或其他法規內關於訂定與本批示或所附收費表有抵觸的費用、收費及價金的其他規定。
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第一章:商業、手工藝及相關活動 | |
第一節——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 | |
第一條——固定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 | |
年度准照 | |
一、小販 | |
(一)佔用面積2.5平方米或以下 | 1,000.00 |
(二)佔用面積2.51平方米至4.5平方米 | 1,200.00 |
(三)佔用面積4.51平方米至7平方米 | 1,300.00 |
(四)佔用面積7.1平方米至9平方米 | 1,400.00 |
(五)佔用面積9.1平方米至10平方米 | 1,500.00 |
(六)佔用面積10平方米以上 | 1,600.00 |
二、由民政總署提供構架的小販 | |
(一)佔用面積2.5平方米或以下 | 2,000.00 |
(二)佔用面積2.51平方米至4.5平方米 | 2,200.00 |
(三)佔用面積4.51平方米至7平方米 | 2,300.00 |
(四)佔用面積7.1平方米至9平方米 | 2,400.00 |
(五)佔用面積9.1平方米至10平方米 | 2,500.00 |
(六)佔用面積10平方米以上 | 2,600.00 |
三、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 | 350.00 |
四、氹仔島及路環島固定小販准照費減收60% | |
第二條——流動小販、收賣舊物者及手藝人 | |
年度准照 | |
一、小販 | 600.00 |
二、收賣舊物者及手藝人 | 250.00 |
三、氹仔島及路環島流動小販准照費減收40% | |
第三條——特別小販准照 | |
一、固定小販,年度准照 | |
(一)黑沙海灘小販 | 3,000.00 |
(二)灣仔花販 | 1,800.00 |
二、流動小販,年度准照 | 5,000.00 |
三、固定及流動小販,臨時准照 | |
(一)每日 | 50.00 |
(二)每月 | 300.00 |
四、民政總署可就特定地點或特別日子,以公開拍賣形式批給固定或流動特別小販准照,底價為澳門幣500.00元至5,000.00元 | |
第二節——街市 | |
第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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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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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市集、臨時街市及同類活動 | |
第六條——民政總署舉辦的市集、臨時街市及其他活動 | |
一、每一個人名義准照(每日) | |
(一)佔用2.5平方米或以下 | 10.00 |
(二)每超出一平方米 | 5.00 |
二、每一集體名義准照(每日) | |
(一)佔用10平方米或以下 | 40.00 |
(二)每超出一平方米 | 5.00 |
三、上述費用須另加每日澳門幣10.00元定額水電費 | |
四、帳篷或其他設備(每一單位,每日) | 15.00 |
第七條——在公共地方舉行慶典、表演及其他活動 | |
一、按每次佔用及最多10日一期計算 | |
(一)30平方米或以下 | 500.00 |
(二)由3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 | 1,000.00 |
(三)由6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 | 2,000.00 |
(四)由15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 | 3,000.00 |
(五)由5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 | 4,000.00 |
(六)1000平方米以上 | 5,000.00 |
二、如超過10日,每超出一日或不足之數 | 有關費用的10% |
三、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本條規定的費用 | |
第八條——馬戲團棚架、旋轉木馬及其他同類型遊樂活動 | |
一、不論面積並以最多10日一期計算 | 1,200.00 |
二、如超過10日,每超出一日 | 120.00 |
第四節——商業場所及畜牧業場所 | |
第九條* |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
第十條* |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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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網吧 | |
一、年度准照 | |
——30台電腦或以下 | 1,500.00 |
——30台電腦以上至50台電腦 | 2,500.00 |
——50台電腦以上,每增加1台電腦 | 50.00 |
二、半年度准照 | |
——30台電腦或以下 | 900.00 |
——30台電腦以上至50台電腦 | 1,500.00 |
——50台電腦以上,每增加1台電腦 | 30.00 |
三、准照每次續期的費用相等於發出相應准照的費用。 | |
第十二條* |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
第五節——露天茶座、售賣亭及飲食場所 | |
第十三條——露天茶座 | |
年度准照 | |
專門附設於酒店及同類場所,但不受特別合同約束者 | |
一、面積30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200.00 |
二、超出30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400.00 |
第十四條——售賣亭 | |
年度准照 | |
一、不論經營的業務,但由其他專門規章規範者除外 | |
(一)內部實用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 | 5,000.00 |
(二)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200.00 |
二、附設於售賣亭的露天茶座適用上條有關費用 | |
第十五條——第四組及第五組飲料/飲食場所 | |
一、程序費用,包括首次檢查及發出牌照 | 4,000.00 |
二、補充性技術會議(每次) | 500.00 |
三、繼續已中止之程序 | 2,000.00 |
四、因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的事實而作出的補充檢查附加費(每次) | 1,000.00 |
五、牌照續期 | |
(一)在法定期限內 | 2,000.00 |
(二)在法定期限屆滿後 | 4,000.00 |
第六節——度量衡 | |
第十六條——檢定度衡器 | |
一、首次檢定及發出認證標記 | |
(一)簡單程序 | 100.00 |
(二)精密程序 | |
——由度衡器所有人、佔有人或持有人提出 | 500.00 |
——由民政總署提出 | 100.00 |
二、一般監控檢定 | 100.00 |
三、特別監控檢定 | |
(一)由度衡器所有人、佔有人或持有人提出 | |
——簡單程序 | 100.00 |
——精密程序 | 500.00 |
(二)由民政總署基於第三者的投訴或聲明異議而作出 | |
——如度衡器經檢定合格 | 豁免 |
——如度衡器經檢定不合格 | 100.00 |
四、檢定證明書(每個度衡器) | 100.00 |
第二章——建築及城市規劃事務 | |
第一節——在公共地方進行的工程 | |
第十七條——開掘坑道 | |
鋪設或維修水管、下水道、電纜及電話線或其他用途 | |
一、每5米或不足5米之數 | 350.00 |
二、每5日一期或不足5日之數 | 300.00 |
三、每增加3日或不足3日之數 | 准照費的50% |
第十八條——斜切行人道路緣石及更改行人道高度或材料 | |
一、發給准照 | 500.00 |
二、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 | 40.00 |
三、延期(按上款收取延期費用) | |
四、另須繳交保證金澳門幣500.00元(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 | |
五、如為方便殘障人士通過而更改行人道,則可豁免上數款所指費用 | |
第十九條——暫時移走圍欄或以活動圍欄代替固定圍欄 | |
一、發給准照 | 500.00 |
二、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 | 40.00 |
三、延期(按上款收取延期費用) | |
四、另須繳交保證金澳門幣500.00元(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 | |
五、如更改原有圍欄專為殘障人士提供通道,則可豁免上數款所指費用 | |
第二節——占用公地 | |
第二十條——長期占用公地 | |
年度准照 | |
一、面積2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3,000.00 |
二、超出2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00 |
第二十一條——臨時占用公地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20.00 |
三、另須繳交相等於准照費20%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澳門幣500.00元 | |
四、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上述費用,但仍須繳付保證金 | |
第二十二條——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占用公地 | |
一、圍板及防護設施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20.00 |
二、設置圍板、防護設施或排柵須繳交相等於准照費20%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澳門幣2,000.00元 | |
三、排柵 | |
(一)有圍板保護部分 | 豁免 |
(二)無圍板保護部分,每5日一期或不足5日之數,每層或相應之平面,以及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 | 10.00 |
四、灰漿槽及梯凳,每日及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20.00 |
五、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上述費用,但仍須繳付保證金 | |
第三節——其他 | |
第二十三條——水井 | |
每一水井,每年登記 | 10.00 |
第二十四條——樓宇供水系統的檢測 | |
每伙或每一獨立單位(如已設定分層所有權) | 150.00 |
第二十五條——提供及安裝門牌 | |
每一單位 | 200.00 |
第二十六條——在技術走廊安裝或維修管線 | |
一、每5米或不足5米之數 | 350.00 |
二、每5日一期或不足5日之數 | 300.00 |
三、每增加3日或不足3日之數 | 原准照費的50% |
第二十七條——提供渠道檢測服務 | |
一、每50米或不足50米之數 | 3,000.00 |
二、超出的每10米或不足之數 | 50.00 |
第三章——裝設廣告及宣傳品 |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
第二十八條——廣告——定義 | |
為適用本章的規定,凡包含廣告信息,不論特徵為何的載體或媒介,如裝設於任何樓宇、構架或車輛上,而在公共地方可看見者,均視為廣告。 | |
第二十九條——含酒精飲料廣告 | |
含酒精飲料廣告,根據本章規定徵收的費用增加一倍 | |
第三十條——外形不規則的廣告 | |
如廣告外形不規則,計算收費面積時,以最接近的幾何圖形(方形、長方形或圓形)為準 | |
第三十一條——文化及慈善活動的公告 | |
如文化或慈善活動的廣告僅列出活動內容、舉辦機構名稱、持續時間、舉行地點及時間,則豁免其廣告費用 | |
第二節——長期性廣告 | |
第三十二條——一般廣告 | |
年度准照 | |
一、不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8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二、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320.00 |
第三十三條——招牌 | |
年度准照 | |
一、不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4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90.00 |
二、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8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在職業、工業或商業活動的廣告中,僅列明個人或公司的名稱且簡單提及業務性質者,亦視為招牌 | |
第三十四條——特別廣告 | |
一、具墩座及固定結構的鐘錶或温度計,按佔用面積計算,年度准照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 | 2,00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400.00 |
二、具墩座及固定結構的其他宣傳物品,按面積計算,年度准照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 | 4,00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000.00 |
三、不固定影像屏幕及同類物品,年度准照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320.00 |
四、液晶顯示屏幕、電視及同類物品,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
(一)年度准照 | 800.00 |
(二)一個月有效准照 | 80.00 |
五、如本條所指廣告設有音響裝置以進行廣告活動,亦須根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繳付有關費用 | |
六、本條所指的載體,如不包含任何類型的廣告,且由非牟利實體為造福市民而放置,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有關費用 | |
第三節——臨時性廣告 | |
第三十五條——臨時廣告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第三十六條——具音響裝置的廣告 | |
由早上10時至晚上9時,透過音響器具進行廣告活動,且只限於預先訂定的地點並須遵守民政總署訂定的其他規定 | |
一、一日有效准照 | 640.00 |
二、一個月有效准照 | 18,000.00 |
三、季度准照 | 48,000.00 |
四、半年度准照 | 80,000.00 |
五、年度准照 | 144,000.00 |
第四節——車輛上的廣告 | |
第三十七條——車輛上的廣告 | |
以繪畫、貼紙或其他類似方式置於車輛的任何部分(每輛) | |
一、重型汽車 | |
(一)年度准照 | 1,920.00 |
(二)半年度准照 | 1,000.00 |
(三)季度准照 | 650.00 |
二、輕型汽車 | |
(一)年度准照 | 600.00 |
(二)半年度准照 | 300.00 |
(三)季度准照 | 150.00 |
三、摩托車及其他 | |
(一)年度准照 | 300.00 |
(二)半年度准照 | 180.00 |
(三)季度准照 | 100.00 |
第五節——宣傳物 | |
第三十八條——宣傳物 | |
一、橫額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橫額是指面積不大於2平方米,並按民政總署的規格安放於指定框架的宣傳物品 | |
二、海報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海報是指面積不大於1平方米,並按民政總署的規格張貼於指定海報板上的宣傳品 | |
三、小旗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小旗是指面積不大於1平方米,並按民政總署的規格安裝於街燈柱上的宣傳物品 | |
四、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且活動內容屬非牟利性質,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上述費用 | |
第四章——墳場 | |
第一節——公共墳場 | |
第三十九條——一般使用墓地(7年期的使用權) | |
一、一般墓地 | 1,500.00 |
二、死胎墓地 | 豁免 |
三、如延長使用權一年,須繳付第一款規定有關費用的100% | |
第四十條——合葬 | |
一、將遺骸、骨殖或骨灰合葬於傳統稱為“永久墓地”的墓地(每宗) | 500.00 |
二、將骨殖或骨灰一併放入骨殖箱或骨灰箱(每宗) | 300.00 |
第四十一條——骨殖箱 | |
一、賦予為期50年的首次使用權 | |
(一)甲等 | 6,000.00 |
(二)乙等 | 3,600.00 |
二、續期 | 豁免 |
第四十二條——骨灰箱 | |
一、賦予為期50年的首次使用權 | |
(一)特等 | 5,000.00 |
(二)甲等 | 2,500.00 |
(三)乙等 | 1,500.00 |
二、續期 | 豁免 |
第四十三條——安葬准照 | |
安葬准照 | 100.00 |
第四十四條——臨時安放遺骸、骨殖或骨灰的准照 | |
一、7歲以上,最多6個月(每具) | 2,000.00 |
——最多續期6個月(僅可續期一次) | 2,000.00 |
二、死胎及7歲或以下,最多6個月(每具) | 1,000.00 |
——最多續期6個月(僅可續期一次) | 1,000.00 |
第四十五條——起葬准照 | |
起葬准照 | 50.00 |
第四十六條——其他准照 | |
一、起葬及即時將遺骸遷出墳場 | 100.00 |
二、將遺骸、骨殖或骨灰遷出/遷入墳場(每次) | 100.00 |
第四十七條——在墓地或墓室進行工程的准照 | |
在墓地或墓室進行工程的准照(每30日或少於30日) | 200.00 |
第四十八條——應利害關係人要求而提供服務 | |
一、起葬服務,只限於一般使用墓地的情況(每次) | 2,500.00 |
二、下葬服務,只限於一般使用墓地的情況(每次) | 1,500.00 |
第四十九條——小教堂 | |
在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每小時或不足1小時) | 150.00 |
第五十條——環保葬(樹葬/海葬) | 200.00 |
第五十一條——骨殖火化 | 300.00 |
第五十二條——扣減及豁免 | |
一、對於一般使用墓地、乙等骨灰箱、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以及各項關於本章規定墳場准照的費用或價金,經有關人士申請且證實其無經濟能力支付時,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有關費用或價金 | |
二、如證實宗教儀式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價金,最多三小時 | |
三、為鼓勵及推動環保葬,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部分或全部豁免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費用 | |
四、對於死胎墓地,豁免各項關於本章規定墳場准照的費用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費用 | |
第二節——私人墳場 | |
第五十三條——安葬准照 | |
安葬准照 | 100.00 |
第五十四條——起葬 | |
起葬行為 | 100.00 |
第五十五條——遷出/遷入遺骸、骨殖或骨灰 | |
將遺骸、骨殖或骨灰遷出/遷入墳場的行為 | 100.00 |
第五章——設施及活動 | |
第一節——多功能設施及設備 | |
第五十六條——黑沙水庫水上樂園 | |
船隻租賃(每30分鐘) | |
一、雙人腳踏艇 | 20.00 |
二、4人腳踏艇 | 40.00 |
三、其他 | 10.00至100.00 |
第五十七條——大自然宿營場地及露營場地 | |
一、宿營場地 | |
(一)宿營(每人,每晚) | 50.00 |
(二)休憩室(每日) | 500.00 |
二、露營場地(每人,每晚) | |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社團、學校、非牟利實體或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者 | 20.00 |
(二)其他 | 50.00 |
第五十八條——登山纜車 | |
一、一般行程(來回) | |
(一)12歲以上人士 | 3.00 |
(二)65歲或以上長者及12歲或以下小童 | 2.00 |
(三)團體(須預訂,至少10人,每人) | 2.00 |
二、單程 | 2.00 |
三、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全部或部分入場費,或提供特別優惠。 | |
第五十九條——兒童電動車 | |
租用兒童電動車(每15分鐘) | 5.00 |
第六十條——活動室 | |
一、花城公園活動室(每日) | 750.00 |
二、活動中心禮堂/活動室 | |
(一)首3小時(每小時) | 100.00至300.00 |
(二)每超出一小時 | 150.00至400.00 |
(三)綵排(包括設備,每小時) | 100.00至200.00 |
三、培訓中心 | |
(一)禮堂 | |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 1,000.00至2,000.00 |
其後緊接時段每小時 | 300.00至500.00 |
(二)課室 | |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 800.00至1,200.00 |
其後緊接時段每小時 | 200.00至300.00 |
(三)上述費用不包括因非辦公時間而使用禮堂或課室所提供其他設備、設施或服務的額外費用 | |
第六十一條——供活動用的後勤支援設備 | |
租金 | |
一、舞台(每座) | |
(一)首日 | 1,000.00 |
(二)之後每日 | 400.00 |
二、小型木屋(每座) | |
(一)首日 | 150.00 |
(二)之後每日 | 60.00 |
三、帳篷(每個) | |
(一)首日 | 300.00 |
(二)之後每日 | 50.00 |
四、展覽板(每塊) | 40.00 |
五、鐵馬(每個) | 10.00 |
六、摺椅(每10張或不足10張之數) | 15.00 |
七、臨時電錶(每次) | 500.00 |
第六十二條——其他設施及設備 | |
一、每輛單車(每小時) | 10.00至50.00 |
二、遙控模型(每10分鐘) | 2.00至10.00 |
三、其他設施或設備(每小時) | 5.00至300.00 |
四、其他康樂場地(每小時) | 10.00至100.00 |
第二節——興趣班及各類活動 | |
第六十三條——興趣班 | |
每一興趣班 | |
一、12小時或以下 | 20.00至150.00 |
二、12小時以上至18小時 | 30.00至300.00 |
三、18小時以上至24小時 | 40.00至400.00 |
四、24小時以上 | 50.00至540.00 |
第六十四條——工作坊 | |
一、工作坊(每個,根據活動性質及使用材料而定) | 10.00至500.00 |
二、其他工作坊(每小時) | 10.00至50.00 |
第六十五條——專人帶領遊覽步行徑及其他名勝 | |
一、12歲以上人士 | 5.00 |
二、65歲或以上長者及12歲或以下小童 | 豁免 |
三、團體(至少20人,須預約) | 豁免 |
第六十六條——各類活動 | |
一、休閒活動 | 50.00至300.00 |
二、其他活動 | 50.00至500.00 |
第六章——動物衛生及獸醫服務 | |
第一節——飼養動物 | |
第六十七條——犬隻准照 | |
一、本條所指的犬隻准照有效期為三年 | |
二、首次申領犬隻准照費用包括獸醫檢查、植入晶片、接種狂犬病預防疫苗及給予金屬識別牌(每隻) | |
(一)已絕育犬隻 | 300.00 |
(二)未絕育犬隻 | 900.00 |
三、准照續期,須於有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內申請,繳付的費用包括獸醫檢查及接種狂犬病預防疫苗(每隻) | |
(一)已絕育犬隻 | 200.00 |
(二)未絕育犬隻 | 600.00 |
四、補發金屬識別牌 | 20.00至100.00 |
五、根據下條領取准照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 |
第六十八條——競賽動物准照 | |
一、運動犬(每年的任何時間,每隻) | |
(一)年度 | 300.00 |
(二)半年度 | 200.00 |
(三)年度准照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隻) | 300.00 |
二、賽馬(每年的任何時間,每匹) | |
(一)年度 | 600.00 |
(二)半年度 | 400.00 |
(三)年度准照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隻) | 600.00 |
第六十九條——其他動物准照 | |
一、馬(每匹) | |
(一)年度(每年的任何時間,每匹) | 300.00 |
(二)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匹) | 300.00 |
二、根據上條領取准照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 |
第七十條——豁免准照 | |
臨時進口的動物豁免領取動物准照 | |
第二節——獸醫服務 | |
第七十一條——臨床診治及證明書 | |
一、初診 | 150.00 |
二、複診(每次) | 80.00 |
三、隔離檢疫(每日) | |
(一)犬隻(每隻) | 50.00 |
(二)貓隻(每隻) | 30.00 |
(三)禽鳥(每批30隻或不足30隻之數) | 10.00 |
(四)其他動物(每頭) | 10.00至50.00 |
四、健康證明書(每份) | 120.00 |
第七十二條——疫苗注射 | |
一、狂犬病預防疫苗,已植入晶片的貓(每劑) | 豁免 |
二、狂犬病預防疫苗(每劑) | 50.00 |
三、其他疫苗(每劑) | 150.00至400.00 |
第七十三條——化驗及檢查 | |
每項 | |
一、解剖屍體作局部檢查 | 360.00至1,000.00 |
二、動物組織病理診斷 | 300.00至600.00 |
三、病歷及檢查報告列印 | 100.00至300.00 |
四、X光 | 100.00至300.00 |
五、超聲波檢查 | 100.00至500.00 |
六、尿液檢查 | 100.00至400.00 |
七、糞便檢查 | 100.00至300.00 |
八、毛皮檢查 | 80.00至400.00 |
九、心電圖檢查 | 200.00至500.00 |
十、內窺鏡檢查 | 600.00至1,500.00 |
十一、血壓檢查 | 100.00至250.00 |
十二、血液檢驗 | 250.00至800.00 |
十三、病毒/寄生蟲快速檢驗 | 200.00至500.00 |
十四、眼部檢查 | 100.00至400.00 |
第七十四條——外科及治療 | |
每項 | |
一、治療及各種藥物 | |
(一)鎮靜 | 150.00至400.00 |
(二)麻醉 | 360.00至1,000.00 |
(三)輸液治療 | 50.00至200.00 |
(四)輸血治療 | 300.00至1,000.00 |
(五)噴霧治療 | 50.00至200.00 |
(六)導管放置 | 200.00至800.00 |
(七)傷口包紮 | 150.00至500.00 |
(八)針灸 | 150.00至500.00 |
(九)剪修甲 | 100.00至400.00 |
(十)其他治療 | 50.00至800.00 |
(十一)藥物 | 20.00至800.00 |
二、外科手術 | |
(一)雄犬閹割 | 180.00至400.00 |
(二)雄貓閹割 | 120.00至300.00 |
(三)雌犬絕育(卵巢子宮切除) | 360.00至800.00 |
(四)雌貓絕育(卵巢子宮切除) | 240.00至600.00 |
(五)剖腹產手術 | 600.00至1,000.00 |
(六)犬貓子宮蓄膿 | 600.00至1,000.00 |
(七)子宮脫垂 | 360.00至500.00 |
(八)腫瘤切除術 | 600.00至2,000.00 |
(九)小手術 | 240.00至600.00 |
(十)疝復位術 | 360.00至1,800.00 |
(十一)骨科手術 | 1,200.00至5,000.00 |
(十二)眼部手術 | 400.00至1,000.00 |
(十三)耳部手術 | 400.00至1,000.00 |
(十四)口腔護理 | 400.00至1,000.00 |
(十五)鼻臉部矯形手術 | 400.00至1,000.00 |
(十六)開腹探查 | 600.00至1,000.00 |
(十七)軟顎過長切除術 | 600.00至1,000.00 |
(十八)胃腸手術 | 600.00至2,000.00 |
(十九)泌尿系統手術 | 600.00至2,000.00 |
(二十)其他外科手術 | 500.00至5,000.00 |
第三節——其他獸醫服務 | |
第七十五條——人道毀滅及火化 | |
一、人道毀滅(每頭) | 100.00至300.00 |
二、火化(每頭,以公斤計算) | |
(一)作伴犬、寵物犬或導盲犬 | 豁免 |
(二)競賽動物及其他動物(例如不再用作競賽的馬匹) | |
——體重15公斤或以下的動物 | 300.00 |
——體重16公斤至50公斤的動物 | 500.00 |
——體重50公斤以上的動物 | 1,200.00 |
(三)取回以容器盛載的骨灰(每次) | |
——體重20公斤或以下的動物 | 500.00 |
——體重20公斤以上的動物 | 1,000.00 |
第七十六條——膳食及住宿 | |
每隻,每日 | |
一、15日或以下 | |
(一)犬隻 | |
——10公斤或以下 | 80.00 |
——11公斤至20公斤 | 90.00 |
——21公斤或以上 | 100.00 |
(二)貓隻 | 60.00 |
二、15日以上 | |
(一)犬隻 | |
——10公斤或以下 | 60.00 |
——11公斤至20公斤 | 70.00 |
——21公斤或以上 | 80.00 |
(二)貓隻 | 50.00 |
三、因無法飼養而將動物交予民政總署(每隻) | 1,000.00 |
第七十七條——其他服務 | |
每隻,每項服務 | |
一、沐浴/剪毛 | |
(一)犬隻 | |
——10公斤或以下 | 100.00 |
——11公斤至20公斤 | 110.00 |
——21公斤或以上 | 120.00 |
(二)貓隻 | 250.00 |
二、刷毛/梳毛 | |
(一)犬隻 | |
——10公斤或以下 | 70.00 |
——11公斤至20公斤 | 80.00 |
——21公斤或以上 | 90.00 |
(二)貓隻 | 250.00 |
三、修甲 | 40.00 |
四、清潔牙齒 | 240.00至480.00 |
五、運送動物(以無需特別車輛運送為限) | 30.00 |
六、晶片植入 | 100.00 |
第七章——動植物衛生控制 | |
第一節——蔬菜及植物 | |
第七十八條——食用蔬菜檢驗 | |
每100公斤或不足100公斤之數 | |
一、葉菜 | 2.40 |
二、其他,包括各類農作物、菇類、水果及甘蔗 | 0.80 |
第七十九條——植物衛生控制 | |
一、觀賞植物(花卉,每50公斤或不足50公斤之數) | |
(一)有根 | 10.00 |
(二)無根 | 5.00 |
二、藤本及草本植物(每100棵或不足100棵之數) | 10.00 |
三、草皮(每200平方米或不足200平方米之數) | 10.00 |
四、灌木(每100棵或不足100棵之數) | 20.00 |
五、喬木(每棵) | 0.50 |
六、棕櫚科植物(每棵) | 1.00 |
七、種子(每5公斤或不足5公斤之數,製成品以產品之總重量計算) | 3.00 |
八、球莖及塊莖(每10公斤或不足10公斤之數) | 3.00 |
九、組織培養植物(每瓶試管) | 0.50 |
十、菇類菌絲(每5公斤或不足5公斤之數) | 1.00 |
十一、其他 | |
(一)肥料(每5公斤或不足5公斤之數) | 1.50 |
(二)倘上述屬液體劑型(每5升或不足5升之數) | 1.50 |
第二節——肉類、蛋類及漁獲檢疫 | |
第八十條——肉類及內臟檢疫 | |
一、牛、水牛、豬、山羊、綿羊、馬、兔及袋鼠等新鮮、冰鮮、急凍或以任何方法保存或加工的肉類及內臟(每公斤) | 0.40 |
二、冰鮮、急凍或以任何方法保存或加工禽鳥肉類及內臟(每公斤) | 0.15 |
三、許可入口且受規範的其他動物的肉類(每公斤) | 1.00 |
第八十一條——鳥類及蛋類檢疫 | |
一、禽鳥(每100隻或不足100隻之數) | |
(一)雞、火雞、鴨、鵝 | 1.60 |
(二)鴿、鵪鶉及許可入口的其他禽鳥 | 0.80 |
二、蛋類 | |
(一)新鮮雞蛋、鴨蛋及其他禽鳥蛋(每500隻或不足500隻之數) | 0.80 |
(二)新鮮鵪鶉蛋(每2000隻或不足2000隻之數) | 0.80 |
(三)經配醃製的蛋類(鹹蛋、皮蛋,每400隻或不足400隻之數) | 0.80 |
第八十二條——漁獲及海產入口檢驗 | |
漁獲、甲殼類、雙殼類及軟體動物(每10公斤或不足10公斤之數) | 0.10 |
第三節——動物檢驗 | |
第八十三條——供食用的活動物檢驗 | |
一、每頭 | |
(一)牛及水牛 | 35.00 |
(二)大豬(平均體重68公斤) | 15.00 |
(三)乳豬(平均體重25公斤) | 6.00 |
(四)山羊及綿羊 | 6.00 |
(五)馬 | 30.00 |
二、小型動物(兔子、小型爬蟲動物,每批100頭或不足100頭之數) | 1.00 |
三、許可入口且受規範的其他動物(每頭) | 1.00 |
第八十四條——其他活動物檢驗 | |
一、貓隻及犬隻(每隻) | 100.00 |
二、馬(每匹) | 100.00 |
三、任何品種的禽鳥(每批50隻) | 30.00 |
四、其他活動物(每批50隻) | 80.00 |
第八章——公共衛生 | |
第八十五條——放置循環再用物料的塑膠回收桶 | |
一、租賃放置循環再用物料的塑膠回收桶(每個,每月) | 120.00 |
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非牟利實體或參與民政總署分類回收計劃的單位繳付上款規定的費用 | |
第八十六條——垃圾及廢料的收集及處理 | |
一、動物屍體(每具) | |
(一)作伴犬、寵物犬或導盲犬 | 豁免 |
(二)競賽動物及其他動物(如不再作競賽用途的馬匹) | |
——15公斤或以下 | 150.00 |
——16公斤至50公斤 | 200.00 |
——50公斤以上 | 1,000.00 |
二、民政總署按其可運用的資源提供上數款所指的服務 | |
第九章——化驗服務 | |
第八十七條——微生物分析(單項) | |
一、細菌總數 | 200.00 |
二、大腸桿菌類 | 200.00至600.00 |
三、糞性鏈球菌 | 300.00 |
四、金黃色葡萄球菌 | 300.00 |
五、銅綠假單胞菌 | 300.00 |
六、沙門氏菌 | 600.00 |
七、霍亂弧菌 | 600.00 |
八、副溶血性弧菌 | 600.00 |
九、亞硫酸鹽還原梳狀芽胞桿菌 | 400.00 |
十、腸道球菌 | 300.00 |
十一、產氣莢膜梭菌 | 600.00 |
十二、單核細胞李斯特菌 | 600.00 |
十三、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 | 600.00 |
十四、酵母菌及霉菌計數 | 200.00 |
十五、賈第氏滴蟲及隱胞子蟲 | 4,000.00 |
十六、蠟樣芽胞桿菌 | 600.00 |
十七、空腸彎曲桿菌 | 600.00 |
第八十八條——物理化學分析(單項) | |
一、總餘氯/游離餘氯 | 40.00 |
二、臭氧 | 60.00 |
三、濁度 | 40.00 |
四、温度 | 20.00 |
五、酸鹼度 | 50.00 |
六、電導率 | 50.00 |
七、色度 | 60.00 |
八、硝酸鹽 | 100.00至150.00 |
九、亞硝酸鹽 | 100.00至150.00 |
十、氨 | 100.00 |
十一、氯化物 | 60.00至150.00 |
十二、高錳酸鹽指數 | 100.00 |
十三、硬度 | 60.00 |
十四、鹼/酸度 | 60.00 |
十五、硫酸鹽 | 150.00 |
十六、氰化物 | 200.00 |
十七、磷酸鹽 | 100.00至150.00 |
十八、總磷 | 200.00 |
十九、二氧化硅 | 150.00 |
二十、金屬類(每種) | 60.00至400.00 |
二十一、氟 | 150.00 |
二十二、砷 | 400.00 |
二十三、硒 | 400.00 |
二十四、固體殘渣(每種) | 120.00至200.00 |
二十五、溶解氧 | 110.00 |
二十六、化學需氧量 | 240.00 |
二十七、生化需氧量 | 250.00 |
二十八、苯酚 | 300.00 |
二十九、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 250.00 |
三十、油脂 | 400.00 |
三十一、三鹵甲烷(每種) | 400.00 |
三十二、總氮 | 200.00 |
三十三、鹽度 | 100.00 |
三十四、總有機碳 | 300.00 |
三十五、農藥(每種) | 400.00至700.00 |
三十六、四氯化碳 | 200.00 |
三十七、多環芳烴(每種) | 400.00 |
三十八、土臭素 | 400.00 |
三十九、氰尿酸 | 150.00 |
四十、微囊藻毒素LR | 700.00 |
四十一、游離二氧化碳 | 60.00 |
第八十九條——綜合分析項目(單項) | |
一、泳浴池水質檢驗 | 350.00至650.00 |
二、瓶裝水水質檢驗 | 800.00至3,500.00 |
第十章——“城市指南”服務 | |
第九十條——“城市指南”內刊登廣告 | |
一、刊登廣告(每頁,一頁800字及4幅相片) | |
(一)每月 | 1,000.00 |
(二)6個月 | 5,100.00 |
(三)1年 | 8,400.00 |
二、廣告橫額製作(一次付清) | 2,000.00 |
第九十一條——“城市指南”資訊亭租賃 | |
一、“城市指南”資訊亭租賃(每季,每3個月預付) | 3,600.00 |
二、“城市指南”資訊亭的電子收費平臺服務 | |
(一)系統設置及程式開發費用(包括首次推出的服務及對已推出的服務提出變更要求所涉及的開發工作):收費視工作量而定,一次付清(每人及每工作日) | 1,000.00 |
(二)交易服務費用(按每筆交易金額計算) | |
——公共機構、公用事業及非牟利機構提供之收費服務 | 免費 |
——私營牟利機構提供之收費服務 | 交易金額的0.3% |
第十一章——其他費用及價金 | |
第九十二條——砍伐喬木及灌木准照 | |
砍伐喬木或灌木准照(每個) | 100.00 |
第九十三條——證明書、證書及各種聲明書 | |
一、生存證明書 | 20.00 |
二、門牌證明書 | 120.00 |
三、收費表未規定的各類證明書、證明及聲明書 | 40.00 |
(一)每加一頁(單面) | 5.00 |
(二)加上現行印花稅 | |
四、資料性文書或檔案文件的複印本 | |
(一)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 5.00 |
(二)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 1.00 |
(三)加上現行印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