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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撤銷東望洋幼稚園,下稱“幼稚園”。
本行政命令生效之日仍在提供服務的人員即時納入社會工作局的附屬單位,而人員的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一、原分配予幼稚園的動產,包括檔案,轉移予社會工作局;該局在進行應遵的行政程序後,可將該等動產重新分配予其附屬單位。
二、社會工作局亦可建議將該等動產的使用讓與非營利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如該等動產不能使用,則可建議將之報廢。
廢止九月二十五日第152/82/M號訓令。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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