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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8/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教育暨青年局的標誌

一、核准教育暨青年局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該標誌的色彩及特徵按上款所指附件的規定,亦得使用黑色和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教育暨青年局得繼續使用含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之印件。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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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色彩說明

A. 綠色(印刷專用Pantone 361C)
B. 藍色(印刷專用Pantone 287C)
字樣之詳細說明
中文:以藍色“DFHeiMedium-B5”書寫“教育暨青年局”。
葡文:以藍色“Geneva”書寫“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Juventu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