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教育暨青年局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該標誌的色彩及特徵按上款所指附件的規定,亦得使用黑色和白色。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教育暨青年局得繼續使用含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之印件。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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