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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20/2003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北區中葡小學及氹仔中葡學校,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預備班部的運作,其分別命名為“北區中葡小學幼兒部”及“氹仔中葡學校幼兒部”。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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