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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澳門基金會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色彩印製。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色彩說明 |
A. 藍色(印刷專色Pantone 288C) |
B.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
C.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65%) |
D.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30%) |
E. 黑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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