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5/2003號行政命令

澳門基金會的標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一條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澳門基金會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色彩印製。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 件

色彩說明
A. 藍色(印刷專色Pantone 288C)
B.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C.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65%)
D.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278C, 30%)
E. 黑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