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200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6/2003

刊登日期:

2003.9.8

版數:

1269

  • 核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標誌
廢止 :
  • 第110/87/M號訓令 - 核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徽號。
  •  
    相關法規 :
  • 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並改名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第32/2003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標誌
  •  
    相關類別 :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標誌

    一、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核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標誌,其式樣載於屬本行政命令組成部份的附件。

    二、該標誌以黑白色印製,但如有需要,亦可以其他顏色印製。

    第二條

    廢止

    廢止九月七日第110/87/M號訓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張國華

    ———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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