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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為“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藉發行二十一萬五千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幣100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幣50,000,000元增至澳門幣71,500,000元,自此,公司資本由七十一萬五千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幣100元。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而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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