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許可鑄造及發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法定流通力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五十週年紀念硬幣,其中以22開黃金鑄造的紀念幣的面額為澳門幣500元,發行限量為2,000枚,而以白銀鑄造並局部鍍上24開黃金的紀念幣的面額則為澳門幣50元,發行限量為5,000枚。
一、上條所指的紀念金幣為具有鋸齒狀邊飾的精裝版圓形硬幣,以純度為916的黃金鑄造,直徑為22毫米,重量為7.96克,而公差則為1%。
二、紀念銀幣為具有鋸齒狀邊飾的精裝版圓形硬幣,以純度為925的白銀鑄造,直徑為38.6毫米,重量為28.28克,而公差則為1%。
三、在許可發行量中,300枚金幣及1,000枚銀幣的背面均刻有序號。
一、紀念幣正面鑄有以數目字“50”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標誌併合而成的圖案,其下刻有紀念幣的面額,圍繞紀念幣的字樣中文為“中國澳門”,葡文為“Macau, China”以及“1954-2003”。
二、紀念金幣背面鑄有二輛賽車,左方為東望洋燈塔,接近中央部分為澳門旅遊塔,背景圖案為賽車格子旗,圖案上方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五十週年”及“50.º Grande Prémio de Macau”的中葡文字樣。
三、紀念銀幣背面鑄有一輛賽車及一輛比賽電單車,其左上方為東望洋燈塔及一艘帆船,右上方為澳門旅遊塔,中央部分靠上方為紀念幣正面圖案的24開鍍金綜合衍射圖,圍繞紀念幣的 字樣中文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五十週年”,葡文為“50.º Grande Prémio de Macau”,中文字樣在上,葡文字樣在下。
本行政法規所指的紀念幣供公眾認購,其售價由澳門金融管理局釐定。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