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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於2003/2004學年度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之“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提供文化、法律及技術等學科之教學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之“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提供文化、法律及技術等學科之教學服務合同,金額為$1,426,225.00(澳門幣壹佰肆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594,282.00 |
2004年 | $ 831,943.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9.00「未列明之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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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塞浦路斯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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