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均自二零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開始接受申請,而截止申請日期將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另行訂定。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八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