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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的規定,並行使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職權;
經聽取代表工作人員的團體的意見,根據行政暨公職局的意見書,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下稱“培訓中心”)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星期一:10時至13時,17時至21時;
(二)星期二至星期五:10時至13時,16時45分至21時。
三、培訓中心主任須定期根據在某段期間舉辦的特定活動,確定應遵守本批示所定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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