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7/200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0/2003
刊登日期:
2003.7.28
版數:
1139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應李年龍學士的請求,其根據第4/199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及第二條獲委任和聘用,並經第50/2001號行政命令續期聘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法官之官職,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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