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200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0/2003

刊登日期:

2003.7.28

版數:

1139

  • 解除一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法官的官職
相關法規 :
  • 第4/1999號行政命令 - 關於各級法院法官的任命。
  • 第50/2001號行政命令 - 將法官的合同續期兩年。
  • 第27/2003號行政命令 - 解除一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法官的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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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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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應李年龍學士的請求,其根據第4/199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及第二條獲委任和聘用,並經第50/2001號行政命令續期聘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院法官之官職,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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