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經三月二十五日第20/91/M號法令及七月十日第30/95/M號法令修訂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六十五條修改如下:
一、〔…〕。
二、上款所指的藥房僅得在以下情況向公眾提供藥物:
a)急診部的就診者;
b)向一般公眾提供某些在市場上沒有或缺乏的藥物。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