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28/2003

刊登日期:

2003.7.14

版數:

771

  • 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1/2003號行政法規的第三條第四款
相關法規 :
  • 第11/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制度——廢止五月二日第21/9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懲教基金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察覺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11/2003號行政法規的文本有不準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款,原文為:“……由法務公庫給予……”

    應改為:“……由澳門監獄基金給予……”。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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