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第38/2000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