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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訂立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13,632.00(澳門幣壹佰貳拾壹萬叁仟陸佰叁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404,544.00 |
2004年 | $ 809,088.00 |
二、二零零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各項特別工作」之帳目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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