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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8/2003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7/2003

刊登日期:

2003.7.7

版數:

750-752

  • 核准特別逗留證的式樣
被廢止 :
  • 第38/2021號行政法規 -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  
    相關法規 :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第1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繳納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逗留證的簽發費用
  •  
    相關類別 :
  • 特別逗留證 - 身份證明局 - 全國性法律/中央政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38/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8/2003號行政法規

    特別逗留證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特別逗留證

    核准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六)項所指特別逗留證的式樣,該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內。

    第二條

    簽發

    一、特別逗留證簽發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的工作人員。

    二、特別逗留證亦簽發予上款所指人士的家團成員。家團成員為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規定者。

    第三條

    逗留制度

    特別逗留證持有人獲許可於該證所載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該期間最長為三年,相當於持有人的最長工作任期,並可續期。

    第四條

    費用

    一、簽發特別逗留證須繳納下列費用:

    (一)首次簽發——澳門幣100元;

    (二)補發——澳門幣200元,但補發原因合理者,則繳納(一)項所指的費用;

    (三)續期——澳門幣50元。

    二、豁免或免除上款所指費用的繳納,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訂定。*

    * 請查閱第1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式樣一

    簽發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工作人員的特別逗留證

    正面 背面

    尺寸:85.5毫米 x 54毫米

    特徵:粉紅色220克卡片紙

    式樣二

    簽發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工作人員的特別逗留證

    正面 背面

    尺寸:85.5毫米 x 54毫米

    特徵:淺綠色220克卡片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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