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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7/2003號行政法規

修改警察總局的組織與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2001號行政法規

訂定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的第三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織架構

警察總局包括以下附屬單位:

(一)
(二)
(三)
(四)電腦暨資訊科技部;

(五)新聞暨公共關係辦公室。

第八條

顧問

一、
(一)
(二)
二、顧問人數最多為四名,從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的警官、司法警察局的督察或具有適合擔任該等職務的學士學位的人士中選任。

三、顧問是以定期委任或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職;開始任職日為委任批示日或有關合同簽署日。

四、顧問收取公職現行薪俸表800點的報酬。

五、顧問無固定辦公時間,因而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不獲任何報酬。

第二條

增加

第2/2001號行政法規內增加以下條文:

第六-A條

電腦暨資訊科技部

一、電腦暨資訊科技部屬執行性質部門,主要職責是在警察總局局長作出屬資訊科技及通訊範疇的決策,以及實施有關技術規範及要求時,向局長提供輔助。

二、電腦暨資訊科技部的主要職權是:

(一)與警察總局轄下各部門合作編製資訊指導計劃草案 及資訊年度計劃草案,並對有關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技術上的監管;

(二)為警察總局資訊系統的發展進行所需的對外聯繫;

(三)在資訊方面,尤其涉及系統發展、人員培訓以及購置警察總局所需資源等事宜,進行研究及草擬報告,並提供意見及給予技術輔助;

(四)按本身能力並因應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行動策劃中心及該局轄下各部門的需要,開發資訊應用程式;

(五)引入資料,以及更新、保存及開發技術性的相關資料庫;

(六)規範進入警察總局資訊網絡的程序及進行有關監控,並確保網絡的良好運作;

(七)藉互聯網傳播電子資訊及製作警察總局的網站;

(八)維護所保管的資訊的安全及保密性;

(九)保存警察總局資訊檔案及使用者的紀錄;

(十)執行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屬電腦及資訊科技範疇的其他工作。

第六-B條

新聞暨公共關係辦公室

新聞暨公共關係辦公室的職權是:

(一)研究及建議警務機構與市民之間相互溝通的方式;

(二)舉辦及協調面向市民的宣傳活動,以促進市民與警察總局屬下警務機構之間的合作,但不妨礙賦予各警務機構的職權;

(三)向傳媒發佈與警察總局統籌的行動有關的重要資訊;

(四)監督有關禮儀規定的遵守情況,並確保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的消息發佈及公關工作;

(五)接待到訪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及私人團體及機構的代表,並組織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與外間機構的交流活動;

(六)執行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屬公共關係及新聞範疇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

第四條

修改附表

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由本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代替。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的第五個工作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表

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廳長 1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3
資訊員 9 高級資訊技術員 2
8 資訊技術員 2
7 資訊督導員 4
技術員 8 技術員 1
傳譯/翻譯 - 翻譯員 2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6
行政人員 5 行政文員 2
總數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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