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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訂定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的第三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警察總局包括以下附屬單位:
(五)新聞暨公共關係辦公室。
三、顧問是以定期委任或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職;開始任職日為委任批示日或有關合同簽署日。
四、顧問收取公職現行薪俸表800點的報酬。
五、顧問無固定辦公時間,因而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不獲任何報酬。
在第2/2001號行政法規內增加以下條文:
一、電腦暨資訊科技部屬執行性質部門,主要職責是在警察總局局長作出屬資訊科技及通訊範疇的決策,以及實施有關技術規範及要求時,向局長提供輔助。
二、電腦暨資訊科技部的主要職權是:
(一)與警察總局轄下各部門合作編製資訊指導計劃草案 及資訊年度計劃草案,並對有關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技術上的監管;
(二)為警察總局資訊系統的發展進行所需的對外聯繫;
(三)在資訊方面,尤其涉及系統發展、人員培訓以及購置警察總局所需資源等事宜,進行研究及草擬報告,並提供意見及給予技術輔助;
(四)按本身能力並因應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行動策劃中心及該局轄下各部門的需要,開發資訊應用程式;
(五)引入資料,以及更新、保存及開發技術性的相關資料庫;
(六)規範進入警察總局資訊網絡的程序及進行有關監控,並確保網絡的良好運作;
(七)藉互聯網傳播電子資訊及製作警察總局的網站;
(八)維護所保管的資訊的安全及保密性;
(九)保存警察總局資訊檔案及使用者的紀錄;
(十)執行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屬電腦及資訊科技範疇的其他工作。
新聞暨公共關係辦公室的職權是:
(一)研究及建議警務機構與市民之間相互溝通的方式;
(二)舉辦及協調面向市民的宣傳活動,以促進市民與警察總局屬下警務機構之間的合作,但不妨礙賦予各警務機構的職權;
(三)向傳媒發佈與警察總局統籌的行動有關的重要資訊;
(四)監督有關禮儀規定的遵守情況,並確保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的消息發佈及公關工作;
(五)接待到訪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及私人團體及機構的代表,並組織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與外間機構的交流活動;
(六)執行由警察總局局長指派的屬公共關係及新聞範疇的其他工作。
廢止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
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由本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代替。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的第五個工作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廳長 | 1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3 |
資訊員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2 |
8 | 資訊技術員 | 2 | |
7 | 資訊督導員 | 4 |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1 |
傳譯/翻譯 | - | 翻譯員 | 2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6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2 |
總數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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