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動 訴 訟 法 典

[ ^ ] [ 勞動訴訟法典 - 目錄 ] [ 勞動訴訟法典 - 條文目錄 ] [ 第9/2003號法律 ] [ 勞動訴訟法典 ]


條文目錄

第一編 ── 一般規定
第一章 ── 勞動審判權
第一條 ── 適用的法律
第二條 ── 勞動審判權的範圍
第三條 ── 勞動審判權的延伸
第四條 ── 澳門法院具管轄權的情況
第五條 ── 緊急性及依職權
第六條 ── 經濟能力不足的推定
第二章 ── 訴訟代理
第七條 ── 依職權在法院的代理
第八條 ── 檢察院拒絕代理
第九條 ── 檢察院代理的終止
第三章 ── 訴訟行為
第十條 ── 分發
第十一條 ── 通知及傳喚的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 在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中向嫌疑人作出通知
第十三條 ── 就民事方面的終局裁判作出的通知
第二編 ──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第一章 ── 共同規則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 法官的義務
第十五條 ── 訴訟程序中主體的變更
第十六條 ── 請求的繼後合併
第十七條 ── 反訴的可受理性及適時性
第十八條 ── 訴訟的合併
第十九條 ── 請求之捨棄、訴之撤回及和解
第二十條 ── 預行調查證據
第二十一條 ── 存有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的證明
第二節 ── 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及正當性
第二十二條 ── 未成年人的訴訟能力
第二十三條 ── 集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 ── 代表團體的正當性
第三節 ── 保全程序
第二十五條 ── 普通保全程序
第二十六條 ── 特定保全程序
第二章 ──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第一節 ── 試行調解
第二十七條 ── 初步試行調解
第二十八條 ── 由法院試行調解
第二十九條 ── 調解筆錄所載的資料
第二節 ── 訴辯書狀
第三十條 ── 初端批示
第三十一條 ── 答辯
第三十二條 ── 無答辯的效果
第三十三條 ── 對答辯的答覆及嗣後的書狀
第三節 ── 訴訟程序的清理及調查
第三十四條 ── 清理批示及事實事宜的篩選
第三十五條 ── 指出證據及指定聽證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 ── 證人數目的限制
第三十七條 ── 將聽證過程錄製成視聽資料
第四節 ── 案件的辯論及審判
第三十八條 ── 合議庭的參與
第三十九條 ── 聽證的展開及押後
第四十條 ── 當事人在審判時不到場的後果
第四十一條 ── 對事實事宜的辯論及審判
第四十二條 ── 判決
第四十三條 ── 判決的瑕疵及糾正
第三章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訴訟程序
第一節 ── 引則
第四十四條 ── 適用範圍
第四十五條 ── 為宣告權利消滅而提起的訴訟之制度
第四十六條 ── 為實現第三人權利而提起的訴訟之制度
第二節 ── 為實現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生的權利而提起的訴訟程序
第一分節 ── 調解階段
第四十七條 ── 訴訟程序的開始
第四十八條 ── 勞工死亡時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 ── 勞工長期無能力時的處理
第五十條 ── 出現其他情況時的處理
第五十一條 ── 補充措施
第五十二條 ── 身體檢查
第五十三條 ── 試行調解
第五十四條 ── 達成協議時的處理
第五十五條 ── 臨時或暫時協議
第五十六條 ── 無協議時的處理
第二分節 ── 爭訟階段
第一目 ──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 ── 開始及劃分
第五十八條 ── 主訴訟程序及以附文方式進行的程序
第五十九條 ── 案件利益值的訂定
第六十條 ── 檢察院的代理義務
第六十一條 ── 定出支付治療費用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 臨時損害賠償的訂定
第六十三條 ── 對訂定臨時損害賠償的裁判不可提起上訴及可立即執行
第六十四條 ── 不履行法院的命令及採取措施時不到場
第二目 ── 主訴訟程序
第六十五條 ── 適用的制度
第六十六條 ── 多個責任實體
第六十七條 ── 初端批示
第六十八條 ── 答辯與不答辯的效果
第六十九條 ── 清理批示
第七十條 ── 判決
第三目 ── 以附文方式進行的訂定無工作能力狀況的程序
第七十一條 ── 聲請
第七十二條 ── 會診委員會的組成
第七十三條 ── 身體檢查
第七十四條 ── 對以附文方式進行的程序所作的裁判
第三分節 ── 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職業病的勞工嗣後死亡
第七十五條 ── 訴訟程序的中止及確認資格
第七十六條 ── 請求的更改
第七十七條 ── 訴訟程序的重新進行
第三節 ── 對無能力狀況進行複查的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 可進行複查的情況及程序的進行
第七十九條 ── 身體檢查及裁判
第八十條 ── 對因侵害引致的傷害惡化所負的責任作出爭論執行程序
第四章 ── 執行程序
第八十一條 ── 執行之訴的制度
第八十二條 ── 為指定供查封的財產作出通知
第八十三條 ── 指定供查封的財產
第八十四條 ── 反對時須進行的步驟
第八十五條 ── 有多個執行程序針對同一財產
第八十六條 ── 因支付而導致之中止或消滅
第八十七條 ── 無須刊登公告的情況
第八十八條 ── 無須傳喚債權人的情況
第三編 ──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第一章 ── 輕微違反訴訟
第八十九條 ── 候補制度
第九十條 ── 輕微違反訴訟的性質及實行
第九十一條 ── 筆錄的效力
第九十二條 ── 將筆錄送交法院
第九十三條 ── 檢察院的參與
第九十四條 ── 訴權因時效而消滅
第九十五條 ── 向嫌疑人及受害人作出通知
第九十六條 ── 在法院的自動繳納
第九十七條 ── 繳納罰金的責任
第九十八條 ── 指定證人
第九十九條 ── 聽證的紀錄
第一百條 ── 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
第二章 ── 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中的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 民事請求
第一百零二條 ── 提出請求的期間
第一百零三條 ── 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第一百零四條 ── 答辯
第一百零五條 ── 證據的指出
第一百零六條 ── 合議庭的參與
第三章 ── 判決的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 履行義務的期間
第一百零八條 ── 在判處罰金的情況下的執行
第一百零九條 ── 在其他情況下的執行
第四編 ── 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第一百一十條 ── 可提起上訴的裁判
第一百一十一條 ── 提起上訴的期間及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條 ── 上訴的上呈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 ── 上訴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四條 ── 用作答覆的陳述
第一百一十五條 ── 對上訴的審判


[ ^ ] [ 勞動訴訟法典 - 目錄 ] [ 勞動訴訟法典 - 條文目錄 ] [ 第9/2003號法律 ] [ 勞動訴訟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