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動 訴 訟 法 典
條文目錄
- 第一編 ── 一般規定
- 第一章 ── 勞動審判權
- 第一條 ── 適用的法律
- 第二條 ── 勞動審判權的範圍
- 第三條 ── 勞動審判權的延伸
- 第四條 ── 澳門法院具管轄權的情況
- 第五條 ── 緊急性及依職權
- 第六條 ── 經濟能力不足的推定
- 第二章 ── 訴訟代理
- 第七條 ── 依職權在法院的代理
- 第八條 ── 檢察院拒絕代理
- 第九條 ── 檢察院代理的終止
- 第三章 ── 訴訟行為
- 第十條 ── 分發
- 第十一條 ── 通知及傳喚的一般規定
- 第十二條 ── 在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中向嫌疑人作出通知
- 第十三條 ── 就民事方面的終局裁判作出的通知
- 第二編 ──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 第一章 ── 共同規則
-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 第十四條 ── 法官的義務
- 第十五條 ── 訴訟程序中主體的變更
- 第十六條 ── 請求的繼後合併
- 第十七條 ── 反訴的可受理性及適時性
- 第十八條 ── 訴訟的合併
- 第十九條 ── 請求之捨棄、訴之撤回及和解
- 第二十條 ── 預行調查證據
- 第二十一條 ── 存有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的證明
- 第二節 ── 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及正當性
- 第二十二條 ── 未成年人的訴訟能力
- 第二十三條 ── 集體工作
- 第二十四條 ── 代表團體的正當性
- 第三節 ── 保全程序
- 第二十五條 ── 普通保全程序
- 第二十六條 ── 特定保全程序
- 第二章 ──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 第一節 ── 試行調解
- 第二十七條 ── 初步試行調解
- 第二十八條 ── 由法院試行調解
- 第二十九條 ── 調解筆錄所載的資料
- 第二節 ── 訴辯書狀
- 第三十條 ── 初端批示
- 第三十一條 ── 答辯
- 第三十二條 ── 無答辯的效果
- 第三十三條 ── 對答辯的答覆及嗣後的書狀
- 第三節 ── 訴訟程序的清理及調查
- 第三十四條 ── 清理批示及事實事宜的篩選
- 第三十五條 ── 指出證據及指定聽證的日期
- 第三十六條 ── 證人數目的限制
- 第三十七條 ── 將聽證過程錄製成視聽資料
- 第四節 ── 案件的辯論及審判
- 第三十八條 ── 合議庭的參與
- 第三十九條 ── 聽證的展開及押後
- 第四十條 ── 當事人在審判時不到場的後果
- 第四十一條 ── 對事實事宜的辯論及審判
- 第四十二條 ── 判決
- 第四十三條 ── 判決的瑕疵及糾正
- 第三章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訴訟程序
- 第一節 ── 引則
- 第四十四條 ── 適用範圍
- 第四十五條 ── 為宣告權利消滅而提起的訴訟之制度
- 第四十六條 ── 為實現第三人權利而提起的訴訟之制度
- 第二節 ── 為實現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生的權利而提起的訴訟程序
- 第一分節 ── 調解階段
- 第四十七條 ── 訴訟程序的開始
- 第四十八條 ── 勞工死亡時的處理
- 第四十九條 ── 勞工長期無能力時的處理
- 第五十條 ── 出現其他情況時的處理
- 第五十一條 ── 補充措施
- 第五十二條 ── 身體檢查
- 第五十三條 ── 試行調解
- 第五十四條 ── 達成協議時的處理
- 第五十五條 ── 臨時或暫時協議
- 第五十六條 ── 無協議時的處理
- 第二分節 ── 爭訟階段
- 第一目 ── 一般規定
- 第五十七條 ── 開始及劃分
- 第五十八條 ── 主訴訟程序及以附文方式進行的程序
- 第五十九條 ── 案件利益值的訂定
- 第六十條 ── 檢察院的代理義務
- 第六十一條 ── 定出支付治療費用的責任
- 第六十二條 ── 臨時損害賠償的訂定
- 第六十三條 ── 對訂定臨時損害賠償的裁判不可提起上訴及可立即執行
- 第六十四條 ── 不履行法院的命令及採取措施時不到場
- 第二目 ── 主訴訟程序
- 第六十五條 ── 適用的制度
- 第六十六條 ── 多個責任實體
- 第六十七條 ── 初端批示
- 第六十八條 ── 答辯與不答辯的效果
- 第六十九條 ── 清理批示
- 第七十條 ── 判決
- 第三目 ── 以附文方式進行的訂定無工作能力狀況的程序
- 第七十一條 ── 聲請
- 第七十二條 ── 會診委員會的組成
- 第七十三條 ── 身體檢查
- 第七十四條 ── 對以附文方式進行的程序所作的裁判
- 第三分節 ── 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職業病的勞工嗣後死亡
- 第七十五條 ── 訴訟程序的中止及確認資格
- 第七十六條 ── 請求的更改
- 第七十七條 ── 訴訟程序的重新進行
- 第三節 ── 對無能力狀況進行複查的訴訟程序
- 第七十八條 ── 可進行複查的情況及程序的進行
- 第七十九條 ── 身體檢查及裁判
- 第八十條 ── 對因侵害引致的傷害惡化所負的責任作出爭論執行程序
- 第四章 ── 執行程序
- 第八十一條 ── 執行之訴的制度
- 第八十二條 ── 為指定供查封的財產作出通知
- 第八十三條 ── 指定供查封的財產
- 第八十四條 ── 反對時須進行的步驟
- 第八十五條 ── 有多個執行程序針對同一財產
- 第八十六條 ── 因支付而導致之中止或消滅
- 第八十七條 ── 無須刊登公告的情況
- 第八十八條 ── 無須傳喚債權人的情況
- 第三編 ──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 第一章 ── 輕微違反訴訟
- 第八十九條 ── 候補制度
- 第九十條 ── 輕微違反訴訟的性質及實行
- 第九十一條 ── 筆錄的效力
- 第九十二條 ── 將筆錄送交法院
- 第九十三條 ── 檢察院的參與
- 第九十四條 ── 訴權因時效而消滅
- 第九十五條 ── 向嫌疑人及受害人作出通知
- 第九十六條 ── 在法院的自動繳納
- 第九十七條 ── 繳納罰金的責任
- 第九十八條 ── 指定證人
- 第九十九條 ── 聽證的紀錄
- 第一百條 ── 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
- 第二章 ── 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中的民事訴訟
- 第一百零一條 ── 民事請求
- 第一百零二條 ── 提出請求的期間
- 第一百零三條 ── 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 第一百零四條 ── 答辯
- 第一百零五條 ── 證據的指出
- 第一百零六條 ── 合議庭的參與
- 第三章 ── 判決的執行
- 第一百零七條 ── 履行義務的期間
- 第一百零八條 ── 在判處罰金的情況下的執行
- 第一百零九條 ── 在其他情況下的執行
- 第四編 ── 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第一百一十條 ── 可提起上訴的裁判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提起上訴的期間及方式
- 第一百一十二條 ── 上訴的上呈制度
- 第一百一十三條 ── 上訴的效力
- 第一百一十四條 ── 用作答覆的陳述
- 第一百一十五條 ── 對上訴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