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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以及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在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官立小學設立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預備班部,以下簡稱“幼兒部”。
一、幼兒部的投入運作及存續,取決於相關的客觀條件,尤其是實際需求、教學管理的需要及官立幼稚園網可動用的教師資源。
二、幼兒部的投入運作及中止,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決定。
各幼兒部均設教學領導,該領導在運作上從屬於教育機構的領導機關。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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