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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鑒於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4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出現文誤,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作出更正:

原文為:“核准下列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應改為:“核准旅遊學院下列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二零零三年六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