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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第87/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的《教育機構在熱帶風暴及暴雨情況下所採取的措施》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暴雨

(一)當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教育暨青年局有權透過電台、電視台或其他途徑宣佈全部或部份非高等教育機構的任何教育階段停課:

(1)當懸掛紅色暴雨信號時;

(2)當氣象部門告知大雨將持續或加劇時。

(二)(...)

(三)(...)

(四)如果教育暨青年局宣佈停課或已經懸掛黑色暴雨信號,但是學生已離家上學或已在教育機構內,所有教育階段的機構領導人必須確保校舍開放及安排必要的人員照顧返抵學校的學生,直至情況適宜學生安全回家為止。

(五)(...)

(六)(...)”。

二、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