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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三)項,制定本法律。
一、下列場所提供的服務,獲豁免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通過的規章所定的旅遊稅,豁免期為六個月:
(一)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義的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的酒店場所;
(二)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六條所定義的第二組及第三組的同類場所;
(三)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場所。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第10/2002號法律第十九條的規定的適用。
三、第一款所給予的豁免,不惠及未獲適當發牌的場所,亦不惠及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第二條b)項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主體。
一、在二零零三年度,對獲適當發牌的酒店場所所在的市區房屋,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通過的規章,就其於二零零二年度取得的收益應繳納的市區房屋稅稅額,作百分之二十五的特別扣減。
二、上款所定稅務優惠,不妨礙第10/2002號法律第十五條的適用。應先按上款規則確定應收稅額,再作出第10/2002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的固定扣減$ 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下列車輛於二零零三年度獲豁免八月十二日第19/96/M號法律所通過的規章所定的車輛使用牌照稅:
(一) 用作客運的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
(二) 以旅行社、酒店場所或不提供司機的機動車輛租賃公司名義註冊的、用於客運的車輛。
在二零零三年度,就執照及行政准照的續期行為,只要其行政費用獲豁免,則亦獲豁免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所通過的《印花稅規章》第三十七條,以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印花稅。
一、自本法律生效日起計六十日內,財政局須依職權退還已經以稅捐及稅項的名義徵收的,而按照以上數條規定應享有稅務優惠或豁免的任何款項。
二、為遵守上款的規定,所有與本法律所定稅務優惠及豁免所惠及的經濟活動的監察、發牌或批准有關的公共實體,必須就計算退還款項或核實是否符合該等稅務優惠及豁免的前提,向財政局提供一切所需資料。
三、本法律所定的稅務優惠及豁免,不免除履行源自適用的規章的義務,尤其是關於申報的義務,亦不妨礙適用就不履行該等義務所規定的罰則。
一、本法律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第一條的規定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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