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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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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03號行政法規

增加發行澳門幣伍佰圓、壹佰圓及拾圓紙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一百零八條,以及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發行的紙幣及數量

許可大西洋銀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伍佰圓、壹佰圓及拾圓的新紙幣,發行總數分別為六十萬張、一百四十萬張及三百萬張。

第二條

紙幣特徵

一、大西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伍佰圓新紙幣,保持九月三日第51/90/M號法令獨一條所規定的所有特徵,但第四款及第五款所規定者除外。對於現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兩款規定修改如下:

四、正中位置有下列字樣:

a. “大西洋銀行”;

b. “Macau”;

c. “伍佰圓”葡文字樣;

d. “伍佰圓”中文字樣;

e. “Macau, 8 de Junho de 2003”;

f. 左下方有“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字樣,以及職銜“Presidente”與複製的簽名;

g. 右下方有職銜“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及複製的簽名。

五、左上方有“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12/2003”字樣。

二、大西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壹佰圓新紙幣,保持七月十三日第36/92/M號法令第三條所規定的所有特徵,但第四款及第五款所規定者除外。對於現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兩款規定修改如下:

四、正中位置有下列字樣:

a)“大西洋銀行”;

b)“Macau”;

c)“壹佰圓”葡文字樣;

d)“壹佰圓”中文字樣;

e)“Macau, 8 de Junho de 2003”;

f)左下方有“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字樣,以及職銜“Presidente”與複製的簽名;

g)右下方有職銜“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及複製的簽名。

五、左上方有“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12/2003”字樣。

三、大西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拾圓新紙幣,保持第33/2000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所有特徵,但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五)項所規定者除外。對於現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兩項規定修改如下:

(四)正中位置有下列字樣:

1. “大西洋銀行”;

2. “Macau”;

3. “拾圓”的中、葡文字樣;

4. “Macau, 8 de Junho de 2003”;

5. 左下方有“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字樣,以及 職銜“Presidente”與複製的簽名,右下方有職銜“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及複製的簽名。

(五)左上方有“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12/2003”字樣。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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