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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一百零八條,以及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許可大西洋銀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伍佰圓、壹佰圓及拾圓的新紙幣,發行總數分別為六十萬張、一百四十萬張及三百萬張。
一、大西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伍佰圓新紙幣,保持九月三日第51/90/M號法令獨一條所規定的所有特徵,但第四款及第五款所規定者除外。對於現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兩款規定修改如下:
四、正中位置有下列字樣:
a. “大西洋銀行”;
b. “Macau”;
c. “伍佰圓”葡文字樣;
d. “伍佰圓”中文字樣;
e. “Macau, 8 de Junho de 2003”;
f. 左下方有“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字樣,以及職銜“Presidente”與複製的簽名;
g. 右下方有職銜“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及複製的簽名。
五、左上方有“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12/2003”字樣。
二、大西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壹佰圓新紙幣,保持七月十三日第36/92/M號法令第三條所規定的所有特徵,但第四款及第五款所規定者除外。對於現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兩款規定修改如下:
四、正中位置有下列字樣:
a)“大西洋銀行”;
b)“Macau”;
c)“壹佰圓”葡文字樣;
d)“壹佰圓”中文字樣;
e)“Macau, 8 de Junho de 2003”;
f)左下方有“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字樣,以及職銜“Presidente”與複製的簽名;
g)右下方有職銜“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及複製的簽名。
五、左上方有“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12/2003”字樣。
三、大西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拾圓新紙幣,保持第33/2000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所有特徵,但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五)項所規定者除外。對於現許可發行的新紙幣,該兩項規定修改如下:
(四)正中位置有下列字樣:
1. “大西洋銀行”;
2. “Macau”;
3. “拾圓”的中、葡文字樣;
4. “Macau, 8 de Junho de 2003”;
5. 左下方有“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字樣,以及 職銜“Presidente”與複製的簽名,右下方有職銜“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及複製的簽名。
(五)左上方有“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12/2003”字樣。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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