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3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689,120.97(澳門幣叁佰陸拾捌萬玖仟壹佰貳拾圓玖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00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3,689,120.97
       

經常性開支

 
05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05 04 01 00 負擔備用金之撥款

$ 3,689,120.97

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於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朱偉幹 ,薛振強, 姍綺德

葡文版本

第13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700,325.64(澳門幣叁佰柒拾萬零叁佰貳拾伍圓陸角肆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

帳目
編號
項目 二零零三年
預算金額
在核算結餘
後的增加款項
現有金額

 

收入

     
7419 上年度營業結餘之轉入 $ 4,000,000.00 $ 3,700,325.64 $ 7,700,325.64
 

儲備

     
582 其他儲備 $ 0.00 $ 3,700,325.64 $ 3,700,325.64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博樂克 ——正選委員:陳穎雄,夏利樂(財政局代表)

葡文版本

第13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長、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的海關人員、海關關員及其他海關人員使用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分別載於本批示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所指的工作證件為淺藍色,附件四所指的工作證件為藍色及灰色,尺寸均為85毫米x54毫米,上方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的中文及葡文字樣及第21/2001號行政法規附表四所載的彩色海關徽號,並附有藍色、綠色及深藍色的色帶。

三、海關關長的工作證件由行政長官簽發,其餘的工作證件由海關關長簽發。

四、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葡文版本

第13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3,613.50(澳門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壹拾叁元伍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 以往各年度帳目之結餘 $ 113,613.50
 

經常開支

 
05-04-00-00 雜項  
05-04-00-01 備用金撥款

$ 113,613.50

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批閱——代表財政局之委員:劉玉葉——主席:黃少澤;秘書:歐萬龍;司庫:楊春麗;委員:馬央、賈利安

葡文版本

第13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5,838,686.92(澳門幣陸仟伍佰捌拾叁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圓玖角貳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基金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帳目編號 項目 金額
(澳門幣)
 

收益及盈餘

 
59 前期損益餘額

65,838,686.92

 

支出與虧損

 
69 營業準備  
699 備用金撥款

65,838,686.92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委員:李崇汾

葡文版本

第13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96,170.53(澳門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柒拾元伍角叁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三年第一補充預算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00 00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00 00 以往經濟年度之結餘 - $ 296,170.53
         

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13 備用金撥款 - $ 296,170.53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馬耀榮 消防總監,副主席:化先達 副消防總監,第一秘書:李盤志 副總區長,第二秘書:陳健武 一等區長,委員:何燕梅 財政局代表

葡文版本

第13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201,663.14(澳門幣柒佰貳拾萬零壹仟陸佰陸拾叁元壹角肆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三年第一補充預算

帳目編號 項目 二零零三年預算登錄之金額 實際決算之結餘 追加
 

收益

     
7419

從上年度轉入之結餘

$5,000,000.00 $12,201,663.14 $7,201,663.14
 

成本

     
695

不可預計費用之準備

$0.00 $7,201,663.14 $7,201,663.14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七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炳康, 執行委員:張國華,何浩然

葡文版本

第14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提供燃油補貼予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疫情影響經營狀況的的士駕駛員。

二、上款所指的士駕駛員須為本批示公佈前已在社會保障基金以自僱身份登錄,且以的士業為全職的駕駛員。

三、每輛的士可獲一次性發放每月$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共三個月的燃油補貼,總額為$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

四、本批示所指補貼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批給及承擔。

五、同時符合第二款規定的每輛的士的所有駕駛員須共同向工商業發展基金提出燃油補貼申請,並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適當填寫的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提供的申請表,其內須指出各駕駛員在駕駛有關的士時段內耗油的百分比;

(二)由民政總署發出的有關的士登記摺副本;

(三)有效的的士專業工作證副本;

(四)社會保障基金受益人咭副本;

(五)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六、第一款所指補貼獲批給後,每名駕駛員收取按其耗油百分比計算之相應金額的補貼。

七、燃油補貼的申請期限自本批示生效日起至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14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給一筆須償還的援助款項予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疫情影響經營狀況的的士駕駛員,為其提供緊急經濟援助。

二、上款所指的士駕駛員須為本批示公佈前已在社會保障基金以自僱身份登錄,且以的士業為全職的駕駛員。

三、符合第二款規定的的士駕駛員,可申請一筆上限為 $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整)的免息援助款項。受惠者須於作出批給批示之日起計三年內清償有關款項。

四、援助款項以分期支付形式償還,每半年為一期,首期還款於作出批給批示之日起計滿十八個月時償還。

五、本批示所指援助款項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批給及承擔。

六、援助款項申請須向工商業發展基金提出,並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提供的申請表;

(二)有效的的士專業工作證副本;

(三)社會保障基金受益人咭副本;

(四)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七、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必須通知受惠者在指定期限內償還款項:

(一)受惠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援助款項;

(二)連續兩期不償還援助款項。

八、出現上款所指情況時,必須扣除已分期償還的金額。

九、第七款所指之通知,其內必須敘明償還款項的理由,並訂明受惠者須償還的金額。

十、工商業發展基金所作出之證明某受惠者未償還全部或部份款項的決定具強制執行名義,而有關款項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十一、援助款項自本批示生效日起接受申請,而截止申請日期將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另行訂定。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