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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9/2003號行政法規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四)及(六)項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範圍

本行政法規制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第二條

目的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旨在透過批給須償還的免息援助款項,尤其對處於下列情況的中小企業提供援助:*

(一)需要改善經營條件;

(二)因受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自然災害或疫症事件影響而導致經濟及財政出現困難。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2017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援助款項的批給

本行政法規所指援助款項,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批給。

第四條*

援助款項的用途

援助款項須主要用於:

(一)購置企業營運所需的設備;

(二)為企業的營運場所進行翻新、裝修及擴充工程;

(三)訂立商業特許合同及特許經營合同;

(四)取得技術專用權;

(五)取得知識產權;

(六)宣傳及推廣活動;

(七)提升企業的經營能力或競爭力;

(八)企業的營運資金;

(九)中小企業因第二條(二)項所指情況的財政需求。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6號行政法規第2/2009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援助款項限額及償還期限

一、每一中小企業可獲批給的最高援助款項為澳門幣六十萬元。**

二、每一中小企業可按照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各獲批給一次的援助款項。

三、受惠企業須於作出批給批示之日起計八年內清償援助款項。

四、援助款項以分期支付形式償還,每半年為一期,首期還款於作出批給批示之日起計滿十八個月時償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6號行政法規第2/2009號行政法規第15/2017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012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擔保

受惠企業須根據批給批示的規定提供擔保,方可獲發援助款項。

第七條

中小企業定義

一、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中小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商業企業主經營並符合下列全部要件的企業:

(一)已為稅務效力而於財政局進行登記;

(二)工作人員不超過一百人;

(三)上項所指工作人員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有關工作。

二、如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如為法人商業企業主,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出資。*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2017號行政法規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

一、設立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

二、上款所指評審委員會旨在對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的申請進行分析並就決定提出建議。

三、評審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最多六名委員組成,主席具有決定性一票;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任期,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及訂定。

四、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行政長官批示亦可同時委任有關代任人。

五、行政長官可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評審委員會成員的報酬。

第九條

申請要件**

一、符合下列所有要件的商業企業主,得以經營一所中小企業為由,提出援助款項的申請:**

(一)處於適當的經濟、財務或組織的狀況以應付擬承擔的責任;

(二)申請的中小企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最少兩年,但不影響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二、符合下列所有要件的商業企業主,得以繼續經營一所中小企業為由,提出援助款項的申請:**

(一)按照上款規定獲批給的中小企業的援助款項已全部償還;**

(二)處於適當的營運狀況及有良好的還款紀錄;**

(三)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人;**

(四)如曾根據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獲批給的中小企業的援助款項已全部償還。**

三、為應對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且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造成實際不利影響的事件,第一款(二)項所指中小企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營運期間要求為最少一年。************

四、上款規定的實施期間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五、援助款項的申請須向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提出,並連同所需文件一併交予評審委員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6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2017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20號行政法規

**** 請查閱:第5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計六個月內實施。

***** 請查閱:第15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計一年內實施。

第十條

申請期限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的申請期限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第十一條

申請卷宗的組成

一、企業提出援助款項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評審委員會提供的申請表;

(二)如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為法人商業企業主,須提交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三)能證明援助款項用途的文件,如採購合同副本、裝修報價單副本及營運場所租賃合同副本。*

(四)**

二、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可要求申請人提交任何對組成卷宗屬必要的文件或資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2017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7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條

申請卷宗的順序

一、援助款項的批給申請按評審委員會的收件順序而排序及處理。

二、如申請程序因可歸責於申請企業的原因而停頓三個月以上,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二條-A*

受惠商業企業主的義務

一、受惠商業企業主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取得援助款項之日起每六個月,提交使用援助款項的證明文件,但已提交能證明全數援助款項的實際用途的文件者除外;

(二)如為法人商業企業主,於償還全數援助款項前任一股東移轉出資,自作出相關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提交能證明有關移轉的商業登記證明副本及新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屬具理由說明的例外情況,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可將上款(二)項所定的期間按相同期間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一年。

* 附加 - 請查閱:第15/2017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條

發表意見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卷宗進行分析後,對是否批給援助款項發表具約束力的意見。

第十四條

決定

對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可依法提起上訴。

第十五條

民事及刑事責任

在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的申請程序中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使援助款項得以批給者,須依法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監察

經濟局經濟活動稽查廳有權限監察受惠企業是否將援助款項用於批給批示所定用途。

第十七條

援助款項的取消及返還

一、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必須取消援助款項批給:

(一)受惠企業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援助款項;

(二)將援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批示所指用途;

(三)使用援助款項的企業並非受惠企業;

(四)超過九個月不償還已到期的援助款項,或超過三個月不償還最後一期的援助款項;*

(五)受惠商業企業主不再經營或擁有受惠企業;*

(六)不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受惠法人商業企業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出資;*

(七)不遵守第十二條-A規定的任一義務。*

二、如援助款項批給被取消,受惠企業須返還已收取的援助款項,但須扣除已分期償還的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2017號行政法規

第十八條

取消決定

取消援助款項批給的批示,須指出取消的原因及訂明受惠企業須返還的援助款項金額。

第十九條

執行名義

上條所指取消決定可作為強制徵收的執行名義。

第二十條

強制徵收

如受惠企業不返還援助款項,則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第二十條-A***

例外規定

一、如中小企業曾根據第12/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獲批給援助款項,且符合第九條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援助款項的條件,該援助款項金額上限為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金額上限扣除該所中小企業曾獲批給的援助款項金額。****

二、中小企業尚未全部償還曾獲批給的援助款項,而其提出申請之時所實行的有關援助款項金額上限低於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金額上限,該商業企業主可根據同一規定提出申請,例外地再獲批給一次援助款項。

三、按照上款的例外情況批給的援助款項金額上限為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金額上限扣除該中小企業曾獲批給的援助款項金額,且不影響同時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

* 附加 - 請查閱:第14/2006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2017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5/2017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20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條-B***

取得個人資料

一、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可採用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其認為所需的個人資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各公共部門應向上款所指主管機關提供協助。

* 附加 - 請查閱:第12/201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2017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一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