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更正

鑒於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6/2003號行政法規附件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更正如下:

———

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