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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鑒於公佈於
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第十八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的
第6/2003號行政法規
附件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
第3/1999號法律
第九條更正如下:
———
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