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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03號行政法規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十四條

付款之期限及地點

一、租金於每月一日至十八日交往租賃合同內訂定之地點。

二、

第二條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附件二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附件二,由本法規附件替代。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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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