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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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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94,655.55(澳門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伍角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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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零三年第一補充預算

帳目編號 項目 金額
(澳門幣)

 

收益

 
60+63 由歷年轉入的結餘 -194,655.55
 

成本

 
7061 居屋貸款利息優惠——政府房屋

-194,655.55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羅庇士,劉惠明 ,陳念慈,楊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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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36,884,774.69(澳門幣叁仟陸佰捌拾捌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圓陸角玖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澳門幣)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36,884,774.69

 

經常開支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 雜項  
05-04-00-01 備用金撥款

$ 36,884,774.69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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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846,000.00(澳門幣捌拾肆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517,000.00
2004年 $ 329,00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3、次項目 1.023.019.1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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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廈、台山平民新邨A/B/C座及新城市花園第17座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廈、台山平民新邨A/B/C座及新城市花園第17座管理及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 $1,933,2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288,800.00
2004年 $ 644,40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中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三年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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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濠江花園第3/4/5座、望廈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祐漢順利樓及筷子基北區臨時房屋中心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濠江花園第3/4/5座、望廈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祐漢順利樓及筷子基北區臨時房屋中心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 $1,980,6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捌萬零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320,400.00
2004年 $ 660,20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經濟分類「02.03.02.02 - 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中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三年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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