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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以及按照第1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二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如下:
(一)貸學金:七百六十名;
(二)獎學金:一百名。
二、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學年發放之津貼名額如下:
(一)住宿津貼:一百六十名;
(二)旅費津貼:三十名。
三、發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機構就讀之貸學金受益人名額不少於本批示第一款(一)項所指之貸學金名額的65%。
四、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學年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定為十名。
五、本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之助學金及津貼之申請期定為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一日。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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