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524,079.16(澳門幣肆佰伍拾貳萬肆仟零柒拾玖元壹角陸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幣
公定會計 格式編號 |
項目 | 二零零三年預算登錄之金額 | 實際決算之結餘 | 追加 |
749 |
收益 |
15,474,000.00 | 19,998,079.16 | 4,524,079.16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69 |
成本 |
0.00 | 4,524,079.16 | 4,524,079.16 |
備用金撥款 |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副院長:周經桂,秘書長:辜麗霞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802,691.02(澳門幣壹仟貳佰捌拾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圓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章 | 節 | 條 | 款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13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12,802,691.02 | |
經常性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1 |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 12,802,691.02 |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Alberto Ferreira Leão,莊綺雯(財政局代表)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5,196,220.84(澳門幣伍佰壹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元捌角肆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澳門幣) |
資本收入 |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5,196,220.84 |
經常開支 |
||
資產及勞務 | ||
02-01-07-00 | 辦事處設備 | -200,000.00 |
非耐用品 | ||
02-02-01-00 | 原料及附料 | -100,000.00 |
02-02-04-00 | 辦事處消耗 | -70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1,156,220.84 |
02-03-04-00-02 | 其他租金 | -900,000.00 |
02-03-07-00 | 廣告及宣傳 | -700,000.00 |
經常轉移 | ||
私人 | ||
04-03-00-00-01 | 向學生提供資助 | -1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雜項 | ||
05-04-00-00-01 | 學生活動之開支 | -500,000.00 |
05-04-00-00-04 | 與外地大學之學術交流 | -400,000.00 |
05-04-00-00-08 | 國際比賽之參加 | -100,000.00 |
05-04-00-00-12 | 歐洲研究碩士課程 | -340,000.00 |
總計 |
-5,196,220.84 |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校長:姚偉彬教授,副校長:馬許願教授,副校長:黃亞鈞教授,行政總監:黎日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4,153,401.03(澳門幣貳仟肆佰壹拾伍萬叁仟肆佰零壹元叁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13-01-00-00 |
資本收入 |
$ 24,153,401.03 |
其他資本收入 | ||
以往各營業年度帳目之結餘(多出部份) | ||
05-04-01-00 |
經常開支 |
$ 24,153,401.03 |
其他經常開支 | ||
雜項 | ||
預算撥款及因形勢轉變之撥款 | ||
合計 | $ 24,153,401.03 |
經濟分類 | 名稱 | 登錄之價值 | 多出部分 | 實際決算之結餘 |
13-01-00-00 |
資本收入 |
$ 10,000,000.00 | $ 24,153,401.03 | $ 34,153,401.03 |
其他資本收入 | ||||
以往各營業年度帳目之結餘(多出部份) | ||||
總計 | $ 24,153,401.03 | |||
05-04-01-00 |
經常開支 |
$ 5,000,000.00 | $ 24,153,401.03 | $ 29,153,401.03 |
其他經常開支 | ||||
雜項 | ||||
預算撥款及因形勢轉變之撥款 | ||||
總計 | $ 24,153,401.03 |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蕭愛珊、李天碩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15,483.19 (澳門幣叁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壹角玖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消費者委員會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澳門幣)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315,483.19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315,483.19 |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崔世昌——委員:飛文基,姚汝祥,郭林,劉永誠,王宗德,黃國勝,劉傑麟,馮國康
鑑於判給「資訊推廣有限公司」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提供在香港市場代表」之服務,其預算承擔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香港市場代表」服務合同,金額為$1,919,52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1,279,680.00 |
2004年 | $ 639,84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旅遊基金預算內經濟分類“04.04.03.00 駐外代理辦事處”,項目款項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旅遊基金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基金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之顧問及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之顧問及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229,000.00(澳門幣伍佰貳拾貳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2,875,950.00 |
2004年 | $ 2,353,05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1、次項目7.020.100.0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媽閣細部計劃及施工圖則」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媽閣細部計劃及施工圖則」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999,915.00(澳門幣肆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2,776,047.90 |
2004年 | $ 2,223,867.1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3、次項目8.090.104.1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之質量控制」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之質量控制」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70,042.8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零肆拾貳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785,021.40 |
2004年 | $ 785,021.4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1、次項目7.020.100.0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執行「財政局大樓」保安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財政局大樓」保安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244,216.00(澳門幣貳佰貳拾肆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784,269.00 |
2004年 | $ 1,122,108.00 |
2005年 | $ 337,839.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九章「財政局」的經濟分類「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所使用工作證的式樣,該式樣為本批示附件所載者。
二、在課程及實習階段,分別使用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載的工作證。
三、該等工作證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發出,並由該中心主任簽署。
四、廢止第2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規格: 100mm x 68mm
規格: 100mm x 68mm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72/92/M號法令第十一條e項及第9/2002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針對可能會發生或實際發生一般稱為“非典型肺炎”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的疫情,現核准附於本批示的、關於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的因素或情況的措施、啟動民防架構的措施、例外性措施等的規定,該等規定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授予衛生局局長實施本批示所定措施的權力;為此,衛生局局長可與在有關領域具權限的部門及機構經常保持直接聯繫,尤其與“世界衛生組織”保持聯繫。
三、為實施本批示所定措施,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協助,尤其可要求保安協調辦公室提供協助。
四、公民有提供協助的義務,並應服從有權限實體所作的命令、指示及勸告,尤應服從在實行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的因素或情況的措施時及在實行適用的應變計劃所載的措施時所作的命令、指示及勸告。
五、為維持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保障正常生活條件,並確保衛生領域的負責實體能執行其工作,任何人不得散佈與“非典型肺炎”有關的、可能令居民受驚或不安的虛假消息,否則按《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定的違令罪追訴。
六、在下令實施本批示所定的例外性措施時,須作出警告,指明如不遵守該等措施,即觸犯違令罪。
七、對拒絕接受早期診斷檢查的非本地居民,警察當局應禁止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八、對患有“非典型肺炎”的非本地居民,又或對有跡象顯示具有或已具有“非典型肺炎”病徵而不能對其進行早期診斷檢查的非本地居民,警察當局可禁止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對其採取某項例外性措施。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遵守與國際衛生事宜有關的規定及義務,尤其“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
(二)編製可動用或調動的資源的清單;
(三)調動早期診斷資源;
(四)在懷疑有人患“非典型肺炎”的情況下作出早期診斷檢查;
(五)以有效及適當的方法向公眾說明對其可能出現的危險,以及應採取的措施,以減低不良後果;
(六)如航空器、船舶或陸上集體運輸工具的乘客有跡象顯示具有或已具有“非典型肺炎”病徵,機組人員、船員或車上乘務員應立即通知衛生當局,以便其採取適當的措施;
(七)屬上項所述情況,應將懷疑有乘客出現上述病徵一事通知所有乘客及機組人員、船員或車上乘務員;屬此情況,乘客及上述工作人員應將本人的聯絡資料告知在機場、港口或邊境站的當局,以便在調查是否有人患“非典型肺炎”期間保持聯絡;
(八)採取適當的消毒措施;
(九)公共及私人實體應實行適當的措施及活動,以預防危險因素和消除“非典型肺炎”,尤須向其工作人員提供所需及適當的資源。
啟動民防架構的措施
組成民防架構的公共部門及實體,須採取措施,並確保啟動該架構,以便在出現異常及有害因素時,或開始發生傳染病疫情時,該架構能立即開始運作。
例外性措施
可下令採取下列例外性措施,但須遵守必要、適度及與既定目標相符的標準:
(一)禁止或限制人或任何性質車輛在特定時間及地點通行或停留,或使上述通行或停留取決於特定要件,包括限制人或財貨在為預防“非典型肺炎”蔓延而已被隔離的地點流動;
(二)暫時徵用任何動產或不動產,以及服務;
(三)暫時關閉公共部門,但因其職能而應保持完全運作者,不在此限;亦不妨礙獲分配任用於民防計劃架構的人員、視為保護有關設施所需及不可欠缺的其他人員留候其餘仍運作的公共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