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3

刊登日期:

2003.4.14

版數:

418

  • 許可訂立“影像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及供應更換一個GE牌HiSpeed型號之 X光球管”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GE Medical Systems (Hong Kong) Limited執行「影像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及供應更換一個GE牌HiSpeed型號之X光球管」工作之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E Medical System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影像設備維修保養服務及供應更換一個GE牌HiSpeed型號之X光球管」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886,632.70(澳門幣貳佰捌拾捌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柒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2,285,843.80
    2004年 $ 600,788.9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5、次項目 4.021.040.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法規:

    第8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3

    刊登日期:

    2003.4.14

    版數:

    418-419

    • 許可訂立“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地下停車場工程之監察”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執行「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地下停車場工程之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華士古達加馬花園地下停車場工程之監察」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31,640.00(澳門幣壹佰叁拾叁萬壹仟陸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085,175.00
    2004年 $ 246,465.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6、次項目 8.044.040.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法規:

    第8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3

    刊登日期:

    2003.4.14

    版數:

    419-420

    • 許可訂立“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8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的執行合同
  • 第9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四月三日第8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權暉建築、廣建集團合作經營執行「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權暉建築、廣建集團合作經營訂立「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9,172,379.30(澳門幣貳億零玖佰壹拾柒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叁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84,000,000.00
    2004 年 $ 125,172,379.3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1、次項目 7.020.10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法規:

    第8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3

    刊登日期:

    2003.4.14

    版數:

    420-429

    • 核准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所指的印件格式
    被廢止 :
  • 第38/2021號行政法規 -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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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第18/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特別逗留證的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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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一般居留制度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8/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8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所指的印件格式,連同規格及內容載於本批示附件,該等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3

    刊登日期:

    2003.4.14

    版數:

    430

    •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透過代理發行機構,繼續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相關法規 :
  • 第7/95/M號法令 - 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
  • 第16/98/M號法令 - 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從流通紙幣中收回澳門幣拾圓紙幣。
  • 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透過代理發行機構,繼續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澳門幣十元紙幣的期限。
  •  
    相關類別 :
  • 紙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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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透過代理發行機構,繼續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二、上款所指許可的有效期至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三、本批示由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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