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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為了規範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碩士學位課程-課程設置與管理專業;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由一月二十五日第16/99/M號訓令核准的教育碩士學位課程-課程設置與管理專業的名稱為教育碩士學位課程-課程與教學專業。

二、核准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碩士學位課程-課程與教學專業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課程有關學科的授課期為十二個月。

四、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五、論文的提交及答辯應在課程授課的部分結束後十二個月內或於有關規章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六、課程以中文授課。

七、第一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由2003/2004學年起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應按照一月二十五日第16/99/M號訓令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有關課程。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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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教育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課程與教學專業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一年級      
課程與教學之理論與原則 必修 3 3
課程設計與應用 " 3 3
課程專題講座 " 3 3
課程、教學與學生技能評估 " 3 3
教學模式 " 3 3
課程與教學研究法 " 3 3
協同學習* 選修 3 3
智力與創造力* " 3 3
課程與教學數據分析* " 3 3
資訊科技課程* " 3 3
電腦應用教育* " 3 3
多媒體科技教學設計* " 3 3
二年級      
碩士論文
總學分     24

* 學生須從六門選修學科中選讀兩門